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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网站发布:2026-04-23浏览量:27

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市实际,市政府决定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以下简称禁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

本通告中非道路移动机械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主要包括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桩工机械、堆高机、牵引车、摆渡车、场内车辆等机械类型。

二、禁用区划定范围

(一)市区北至北外环(G342国道)、西至濮阳市界、南至晋豫鲁铁路、东至S214省道的区域(不含以上边界道路)。

(二)全市范围内的铁路货场、物流园区、工业企业、主要施工工地等均为高排放禁用区。

(三)各县自行划定本辖区禁用区范围。

三、管理要求

(一)全市范围内禁止使用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禁用区内禁止使用未挂牌、定位失效、及以下排放标准排气烟度不符合《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中规定的类限值的机械。

)用于应急抢险工程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四、法律依据及责任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行政、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五、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2026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