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按照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工作要求,2022年1月26日,市政府印发《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的通告》,明确了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范围、禁用区域、管理要求和法律责任。2024年12月26日,市政府印发《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明确全市范围内的铁路货场、物流园区、工业企业、主要施工工地等均为高排放禁用区。
按照全省统一要求,“自2026年1月1日起,全省范围内禁止使用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省生态环境厅要求各地市更新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公告,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全市禁止使用。
二、起草过程
结合实际,市环委办组织起草了《通告(征求意见稿)》,征求市发改、工信等8个单位以及9个县(区)政府(管委会)意见,并结合意见建议,修改完善后形成《通告》。
三、主要内容
《通告》包括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禁用区划定范围、管理要求、法律依据及责任和实施时间五个部分。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
根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确定了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定义。
(二)禁用区划定范围
1.市区北至北外环(G342国道)、西至濮阳市界、南至晋豫鲁铁路、东至S214省道的区域(不含以上边界道路)。
2.全市范围内的铁路货场、物流园区、工业企业、主要施工工地等均为高排放禁用区。
3.各县自行划定本辖区禁用区范围。
(三)管理要求
1. 全市范围内禁止使用国Ⅰ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2.禁用区内禁止使用未挂牌、定位失效、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排气烟度不符合《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中规定的Ⅲ类限值的机械。
3.用于应急抢险工程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四)法律依据及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明确了禁用区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所负的法律责任。
(五)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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