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基层综合执法体制机制的决策部署,健全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赋权事项评估和动态调整制度,推动赋权工作更加规范、科学、精准,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调整赋予乡镇(街道)行政处罚权的通知》(豫政〔2025〕15号)相关要求,市政府对赋权事项进行了优化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向乡镇(街道)下放部分行政处罚权,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要求的重大举措,是持续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效破解基层治理难题的重要抓手。各级各部门、各乡镇(街道)要从讲政治的高度,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决策部署,结合工作实际,统筹做好行政处罚权下放和承接工作,有效衔接乡镇(街道)履职事项清单,确保行政处罚职权“下得去、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不断提升基层治理能力和水平。
二、明确时间节点。各乡镇(街道)于2026年1月1日正式行使《濮阳市交由乡镇(街道)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事项清单》赋予的行政处罚权。乡镇(街道)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名义行使承接的行政处罚权,原行政执法部门在乡镇(街道)区域内不再行使。乡镇(街道)依据所承接的行政处罚权,按照法定程序实施相应的行政检查和行政强制措施。2023年5月4日印发的《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濮政〔2023〕10号)中交由乡镇政府行使的66项行政处罚权同步取消,并于2026年1月1日起交回原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使。2026年1月1日前已立案未办结的案件,仍由原承办的乡镇继续办结。
三、厘清权责边界。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统一组织赋权部门与乡镇(街道)签订赋权事项承接确认书,组织面对面交接,明确承接事项、职责边界等内容,乡镇(街道)方可承接赋权部门下放事项。相关行政处罚权交由乡镇(街道)行使后,原行政执法部门不再继续行使相关行政处罚权。对下放的行政处罚事项,原行政执法部门应加强与乡镇(街道)的协同协作,切实防止多头执法、重复执法和执法缺位等现象。同时,应依法履行指导与监督职责,为乡镇(街道)细化执法标准和工作规范,强化专业技术支撑,定期组织基层行政执法人员开展业务培训,不断提升执法能力与业务素养,有效增强乡镇(街道)的执法承接效能。
四、强化工作保障。各乡镇(街道)要强化责任意识,保持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稳定;严禁随意抽调、借调执法人员,严禁使用无执法证人员执法。县(区)司法行政部门要指导推动乡镇(街道)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推进乡镇(街道)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各乡镇(街道)要加强执法装备保障,根据执法业务需要,将执法服装、车辆和装备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附件:1.濮阳市交由乡镇(街道)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事项清单
2.濮阳市交由乡镇(街道)行使的消防救援领域行政处罚权事项行使范围
2025年12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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