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维护法制统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和《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6号)“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每隔2年进行一次清理”等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对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合理性清理。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清理依据和标准
市司法局对各部门提出的初步清理意见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文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否符合公平竞争市场要求,是否符合“放管服”改革要求。
二、清理范围
2005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以濮阳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清理过程
4月14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精神,结合市政府办公室领导要求,市司法局开始着手对2005年以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清理工作,并以市政府办内部明电形式印发了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5月30日,各县(区)及市直各单位作为起草单位提出了初步意见。市司法局结合起草单位提出的初步意见对30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多维度审查与研判后,于7月2日将初步清理意见发送各单位。8月15日,根据市直各单位反馈意见,形成正式清理意见,并按照继续有效、予以修改、宣布失效、废止进行分类。最终结果为: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235件,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32件,予以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2件,宣布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33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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