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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中试基地和中试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网站发布:2026-02-06浏览量:462


2026120日,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濮阳市中试基地和中试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管理办法》作如下解读:

一、起草背景

我市2022年出台的《濮阳市中试基地和中试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部分条款与国家、省级最新政策导向存在衔接差距。为进一步引导和规范中试基地、中试项目建设和管理,落实国家鼓励支持创新的最新要求,对原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二、起草过程

通过调研中试基地运行情况、召开企业座谈会,征求部门、县(区)、现有中试基地意见,学习借鉴天津市、兰州新区、中马钦州等地的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经多轮征求部门、县(区)、中试基地、重点企业意见进行修改后形成《管理办法》(讨论稿)。上会后结合意见进行再次完善,最终形成了《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436条,主要包括总则、中试基地管理、中试项目管理和附则。

第一章为总则。明确了制定目的、政策依据、适用范围、术语定义、布局要求及职责分工。提出化工中试基地和中试项目应当布局在一般或者较低安全风险等级的化工园区内,建设化工中试基地、中试项目生产装置不应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储存设施不应构成一、二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等内容。

第二章为中试基地管理。明确了负责中试基地备案、考核、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提出中试基地建设要求和标准,申请市级中试基地的条件和命名程序;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对中试基地进行考核,重点考核中试基地中试熟化情况以及考核结果运用;已命名中试基地取消资格情形等内容。

第三章为中试项目管理。明确了中试项目的遵循原则、安全防护距离、管理主体责任、项目审批等要求。提出中试项目建设单位负责项目建设、运行和管理,承担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以及具体职责;中试活动不得利用在役生产装置开展,不得与在役生产装置在同一建构筑物内;化工中试项目生产的化工产品,向化工园区管理部门报备产品销售去向,实行定向销售,确保销售渠道可追溯;原则上单个中试项目自建成投入运行周期不超过3年,特殊情况下可向原审批、核准、备案部门申请延续,延续时间不得超过2年等内容。

    第四章为附则。明确了执行的标准规范、实施时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