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检查主体信息
项目 | 内容 |
行政检查主体名称 |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行政检查主体类别 | 行政机关 |
单位地址及邮政编码 |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路158号,邮政编码:457000 |
委托情况 | 无 |
二、检查事项和依据
序号 |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 依据(法律法规名称及条款) | 频次上限 | 检查标准 |
1 | 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以及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对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进行的调查认定 |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十九条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行为,涉嫌非法集资的,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以及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进行调查认定: (一)设立互联网企业、投资及投资咨询类企业、各类交易场所或者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吸收资金; (二)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债权,募集基金,销售保险产品,或者以从事各类资产管理、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业务等名义吸收资金; (三)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投资项目等商业活动中,以承诺给付货币、股权、实物等回报的形式吸收资金;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即时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开传播吸收资金信息; (五)其他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 | 根据线索情况及时组织调查 | (一)进入涉嫌非法集资的场所进行调查取证; (二)询问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等予以封存; (四)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依法查询涉嫌非法集资的有关账户。 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调查,不得拒绝、阻碍。 |
2 | 对融资担保机构的行政检查 |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度,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时监测风险,加强对融资担保公司的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并与有关部门建立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 常规性检查1次/年 | (一)进入融资担保公司进行检查; (二)询问融资担保公司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检查融资担保公司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四)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毁损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予以封存。 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 |
3 | 对典当行的行政检查 |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第五十四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以及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定期检查及不定期抽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有关问题。 | 常规性检查1次/年 | 参照融资担保机构检查标准。 |
4 | 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行政检查 | 《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金规〔2024〕26号)第四十八条 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现场检查调查,采取询问有关人员、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复制业务系统有关数据等措施,查清违法违规行为。 | 常规性检查1次/年 | (一)进入小额贷款公司以及有关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询问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先行登记保存; (四)检查相关信息系统。 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