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经开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最低补偿标准的通知》(豫政文〔2025〕16号)要求,结合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我市国家建设征地地上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补偿标准适用于集体土地被征收或征用时地上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建设项目使用农用地或临时用地涉及的地上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可参照执行。
二、耕地上的青苗补偿标准按一季作物产值标准补偿。套种作物的青苗补偿标准按主要作物的产值标准补偿。
三、征收宅基地上的农村住宅,在拆迁时须支付搬家补助费和安置过渡补助费。搬家补助费(含供排水、生活用电、用气、用暖、电视、电话等补助费用)以4口人为准,2600元/户,每增加1人增加130元。安置过渡补助费按年计算补助标准,每年每户8060元。
四、集体土地范围内(含地下)电力、通讯、供水、排水、燃气、供暖、输油、输气等城镇基础设施属性的线性附着物(不含村集体及村民自行建设的)迁建原则上由原产权人负责。原产权人负责编制迁建工程预算,经政府评审机构评审后,原产权人按评审后的预算进行施工,预算费用列入征地成本。原产权人消失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相关单位编制迁建工程预算,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施工。
以上附着物原产权人和行业主管部门按自然资源部门指定的时间、地点申报需迁建项目清单,并按自然资源部门确定的时间完成编制迁建工程预算,经政府评审机构评审后,按规定时间完成工程迁建工作。
五、坟墓迁移补偿须在土地供应前完成迁移补偿工作,达到净地条件。
六、本通知未涵盖到的附着物,可参照相近附着物标准补偿。如有争议可由征地和被征地双方协商补偿,或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七、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凡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建的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违章建筑、超出批准期限应该拆除而未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八、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未经批准在耕地(含永久基本农田)上挖塘、种树、种花卉、设施农用地建设等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的,一律不予补偿。
九、本标准自通知印发之日起施行,《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濮阳市国家建设征地地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濮政〔2023〕17号)同时废止。
附件:1.林木类补偿标准
2.建(构)筑物类补偿标准
3.青苗类补偿标准
2025年1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