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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政〔2024〕17号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内部审计工作业务指导和监督办法的通知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市政府办公室 网站发布:2024-12-12浏览量:379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开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现将《濮阳市内部审计工作业务指导和监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1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濮阳市内部审计工作业务指导和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和水平,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11号)以及《中共河南省委审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豫审委发〔2019〕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濮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濮阳市审计机关(以下统称审计机关)依法对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以下统称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要自觉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积极协调配合审计机关开展审计工作,定期向审计机关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

第三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法加强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促进被审计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在规范内部管理、防范审计风险、提高管理绩效、促进廉政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增强国家审计和内部审计监督合力,推进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

第四条  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指导和监督部门,具体负责对内部审计工作业务指导和监督的统筹管理及综合协调。审计机关各有关业务部门结合自身工作职责和审计项目实施,加强对具体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审计机关建立健全工作责任机制,将对内部审计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纳入年度工作内容,与审计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上级审计机关加强对下级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指导和监督工作的领导,并将其作为对下级审计机关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  目标与原则


第六条  坚持问题导向,规范内部审计工作。着眼于推动解决制约内部审计事业发展的突出问题,督促引导被审计单位按要求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推进落实内部审计“一把手”分管机制,逐步实现内部审计工作全覆盖。

第七条  坚持突出重点,创新指导监督方式。着眼于提高内部审计工作有效性,通过培训指导等方式,引导被审计单位进一步明确定位、突出重点。督促行业和系统管理部门切实履行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推进职能。

第八条  坚持统筹整合,增强监督整体效能。着眼于推进审计全覆盖,完善与审计全覆盖相适应的工作机制,加强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协同,打造“大审计监督体系”,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作用。

第九条  坚持分类指导,推进协调有序发展。着眼于推动各行业、各领域、各层次内部审计工作协调发展,坚持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合理规划不同时期、不同类别单位的指导监督重点,逐步推进,确保指导监督的针对性、有效性。


第三章 业务指导


第十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履行下列职责:

(一)推动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指导被审计单位根据单位规模大小、业务性质及治理需求等情况,进一步明确内部审计的组织架构、职能定位、审计内容、审计权限;规范和完善审计质量控制、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制度;保证必要的人员配备,保障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与工作条件;推进内部审计工作与财务工作职责分离,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

(二)推动完善内部审计工作领导机制。指导被审计单位建立党组织、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机制,直接分管负责内部审计工作。依法应当设置总审计师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总审计师制度,总审计师协助党组织、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管理内部审计工作。

(三)推动加强内部审计计划管理。指导被审计单位认真落实内部审计全覆盖的要求,科学安排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统筹内部审计资源,加大内部管理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力度,增加对重要单位、重要岗位、重点资金的审计频次。

(四)推动内部审计明确工作重点。指导被审计单位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审计重点,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经济体检”功能。加大对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政策措施落实的审计监督力度,促进本部门单位工作目标与国家宏观政策目标有机统一;加大对财政财务收支等有关经济活动的审计力度,促进资金使用绩效提高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加大对重要经济事项和投融资项目的审计力度,促进重大经济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项目实施的规范化;加大对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责任履行情况的审计力度,促进权力规范运行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强化对内控制度的建立、执行情况和效果的审计,堵塞制度性缺陷和漏洞。

(五)推动加强内部审计质量管理。指导被审计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内部审计程序,加强项目实施管理,建立健全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制度,不断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加强购买社会审计服务质量控制,防范审计风险。

(六)推动创新内部审计技术方法。指导被审计单位推进内部审计信息化建设,增强大数据审计能力,探索开展联网审计及融合式、嵌入式审计,综合运用现场审计和非现场审计方式,优化审计资源配置,提升内部审计效能。

(七)推动加强内部审计整改和成果运用。指导被审计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整改工作机制,落实审计整改责任制,认真整改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建立重点领域岗位预警预防措施,加强管理、堵塞漏洞。推动被审计单位建立健全审计结果运用机制,将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归入被审计内管干部本人档案。对内部审计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失职渎职行为,及时移送单位内部纪委、监事会等,单位纪委、监事会应当对内部审计移送的问题及时处理;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按照管理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司法等机关。

(八)推动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协作机制。指导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努力形成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运转有序、工作高效的工作运行机制,在监督信息共享、监督成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方面形成监督合力。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当结合本地区内部审计工作发展情况,合理确定不同时期、不同类别单位指导的重点内容,制定年度工作要点或指导方案,统筹开展对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提出加强和改进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建议,推动内部审计工作提档升级。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可以采取现场指导、业务交流、集中培训等方式,分层分类提升内部审计人员业务水平;加强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贯通协同,组织内部审计人员参与国家审计相关工作,有关单位应当给予支持;推进内部审计人才专家库建设,为审计监督全覆盖提供人才保障。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内部审计协会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引导内部审计协会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章程,组织开展业务咨询、学术研讨、经验交流、评优表彰等活动,有效发挥内部审计协会作用,提升对内部审计工作业务指导的效果。

第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应在审计机关的指导下,认真落实《中共河南省委审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豫审委发〔2019〕3号)、《中共濮阳市委审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濮审委〔2019〕3号)精神,切实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具体措施;制定完善内部审计制度,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总审计师制度,党政机关条件许可的依法设置总审计师;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管理和使用政府性资金、社会公共资金数额较大,所属单位数量较多或者实行系统垂直管理的党政机关、本科高校和规模较大的高职高专学校以及二级以上公立医院等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规模较大的市、县国有企业及金融机构,应有内部审计机构并明确负责内部审计的专职人员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加强内部审计队伍建设,优化内部审计人员结构,依法独立开展工作,全面履行内部审计职能。


第四章 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应坚持和加强党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根据需要设立党委(党组)领导下的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内部审计战略、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重大审计情况报告、违规事项处理、违法问题移送、问题整改、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

第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应亲自抓、亲自管,每年至少听取1次内部审计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制定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具体措施,解决内部审计工作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重大问题,推动内部审计工作有效开展。

第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的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四)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五)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七)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八)对本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九)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应高度重视内部审计整改工作,落实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整改第一责任人、被审计单位是问题整改主体、职能部门负责业务领域内相关问题整改的“三位一体”责任体系。

第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应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拒不整改、推诿整改、敷衍整改、虚假整改以及屡审屡犯等情况,按制度严肃问责,增强“审计一点、整改一片、规范一面”的整改效果。

第二十条  被审计单位应对内部审计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按照程序移送相关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构处理。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应当加强分析研判,推动解决体制性障碍、机制性缺陷、制度性漏洞等重难点问题,对问题易发、高发的领域和岗位,及时建立预警防御制度,并有效发挥作用。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应根据单位规模、审计业务量等实际情况,配备必要的内部审计工作人员。通过教育培训和实践锻炼、内部轮岗和外部招聘,不断提升内部审计人员能力素质、优化内审队伍专业结构。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单位财务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根据同级审计机关年度工作安排,有序完成内部审计工作任务。同时,将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审计报告、整改情况以及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等资料报送同级审计机关备案。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在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时,要把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情况作为重点内容予以关注。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并将其作为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监督检查。

(一)日常监督。审计机关应当加强与被审计单位的沟通联系,了解掌握单位内部审计工作有关情况,及时发现单位内部审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督促单位研究解决;推动单位认真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升单位内部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

(二)结合审计项目实施监督。审计机关在组织实施审计项目时,应当将单位内部审计制度建立健全情况、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情况以及质量效果等内容,纳入审计监督评价的范围;特别是在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时,应当将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作为领导干部履职的内容进行评价。

(三)专项监督检查。审计机关可以采取组织自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等方式,围绕内部审计制度建设与执行,聚焦内部审计项目的计划、实施、报告、整改等环节,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二十五条  严格按照《河南省内部审计资料备案管理办法》(豫审委办发〔2022〕10号)要求,被审计单位的内部审计资料及时报送同级审计机关备案。

审计机关督促被审计单位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报送资料,并进行登记备查;加大对备案材料的研究和分析力度,将其作为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考评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六条  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制度建设或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存在问题的,应当督促被审计单位及时进行整改,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视情况抄送有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开展审计项目时,在评估相关部门(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成果,避免重复审计,提高审计效率。对内部审计发现且已纠正的问题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对纠正不及时不到位的问题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整改。

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与有关监督、主管部门的协作机制,协调开展对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分类指导,及时通报监督检查结果,推动各项监督贯通协同,形成监督合力。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濮阳市审计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