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经开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制定的《市属国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11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市属国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实施办法
市财政局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纪委监委要求,规范市属国有企业劳动用工行为,加强市属国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强化市属国有企业用工刚性约束,促进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属国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总量控制原则。市属国有企业劳动用工应根据经营范围、资产规模及所承担的任务,实行人员总量控制,计划管理。
(二)精简效能原则。市属国有企业根据工作职能和创新发展需要,对标同行业先进企业人均劳动生产率,精简管理层级,优化内设机构,合理确定员工数量,做到因岗设人、职责明确、人尽其才、精干高效。
(三)动态管理原则。根据市属国有企业自身职能、规模、所承担工作任务的变化,适时调整劳动用工规模。
第二章 招 聘
第三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按照“按需设岗、以岗定员”的原则,参照同行业先进企业的人均劳动生产率,结合部门职责和岗位需要,合理确定用工总量,科学设置员工工作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和上岗条件,加强岗位动态管理。
第四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本着精简高效、因企而异和控制优化的原则,合理设置和调整内部组织机构,开展定机构、定职数、定员额、定机制、定薪酬、定任期“六定”工作。党委会负责对总部及子公司的“六定”方案进行前置研究,董事会负责审核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五条 市属国有企业及子企业有用工需求,需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提出公开招聘计划和方案,经批准后参照事业单位用工招聘程序组织实施,凡进必考。
第六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在用工总量范围内,在每年第一季度科学制定本企业年度用工计划,指导、督促子企业做好年度用工计划制定工作。党委会负责对总部及子企业劳动用工年度计划(含招聘方案)进行前置研究,董事会负责审核。市属国有企业每年年初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申报年度用工总体计划,一事一报具体方案,从严管控。在年度计划外招聘的,应另行申报后执行。
第七条 市属国有企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增加劳动用工:
(一)新设立公司;
(二)主营业务拓展,经营范围明显扩大;
(三)新增建设项目,工作任务显著增加;
(四)自然减员增补;
(五)其他确需增加的因素。
新增劳动用工,应首先从企业中调剂,无法调剂或不能满足岗位要求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编制用工计划。用工计划报市财政局批准后可同步申请调整工资总额。
第八条 市属国有企业要按照面向市场、条件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原则,进行市场化选聘,做到“信息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应聘人员数量一般应多于拟招聘人数,不得设置歧视性招聘条件,不得降低条件定向招聘本企业员工亲属。
第九条 新聘人员按相关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企业建立试用期考核机制,加强对首次聘用人员试用期考核,对试用期考核不合格人员应当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条 招聘员工后,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做好员工的日常管理、考核、培训、教育等工作。
第十一条 市属国有企业及子企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自主招聘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季节性用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须及时做好合同终止工作。市属国有企业临时性和季节性用工应向社会公开信息,依规依程序,杜绝暗箱操作,确保企业和劳动者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服务岗位人员或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可采取劳务派遣或临时用工制度。技能岗位员工招聘应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并具备相应的技能资格条件,严禁使用劳务派遣等临聘人员承担党建人事、纪检监察、机要保密等特定岗位的工作职责。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三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坚持和完善全员劳动合同制,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细化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纪律、绩效要求等条款,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加强劳动合同管理。
第十四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强化劳动用工管理,做好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续订、终止等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按照市场化原则,建立健全员工调整退出机制。应明确员工劳动合同期满续签标准、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细化员工不胜任岗位要求的认定标准和程序、违法违规和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处罚标准,符合解除条件的应当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基础管理,全面摸清员工底数,对本企业及各类子企业劳动用工情况进行分类统计、登记造册,并对员工构成情况进行结构性分析。要提升人力资源管理水平,制定企业人力资源培训规划,建立、完善培训体系,保证必要的培训投入。
第四章 监 督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市属国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执行情况纳入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内容。市属国有企业负责对子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市属国有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责令其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扣罚相关责任人的年度绩效薪酬;情节严重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未如实上报劳动用工情况的;
(二)在申报劳动用工计划、招聘方案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招用员工的;
(四)未按照用工计划或招聘程序违规进人的;
(五)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严格招聘纪律,对有下列情形的,由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体检过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体检中参与作弊的;
(四)其他违反规定情形的。
第二十条 凡与招聘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人员,不得应聘该国有企业的岗位。
国有企业具体负责组织招聘工作的人员,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情形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应聘人员违反招聘规定,经查实,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已经聘用的,应当予以清退,解除劳动关系,并取消当年起三年内在市属国有企业的应聘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