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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政办〔2024〕13号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网站发布:2024-05-20浏览量:391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开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濮阳市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5月11日    


濮阳市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重视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要求,推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建设健康濮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国民健康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22〕11号)和《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央政法委等10部门关于印发全国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疾控发〔2018〕4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到2026年,逐步建立起科学完善、规范高效、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将社会心理服务融入社会治理体系、精神文明建设,形成“党政领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专业运作”的工作机制,搭建覆盖县(区)、城乡及全市各部门各行业的社会心理服务网络平台,计划、组织实施社会心理服务项目,统筹统领社会心理服务行业发展,规范社会心理服务机构和工作者的行为,强化社会心理服务实践,提升社会心理服务水平,促进与心理相关的社会指标得到改善。

(二)具体目标

1.成立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组织,将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纳入濮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委、市政府牵头,市委政法委、市卫生健康委主抓,依托市心理咨询与治疗中心,相关部门相互协调、齐抓共管,社会团体组织积极参与,将社会心理服务工作纳入平安建设、市域社会治理工作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等指标评价体系。

2.搭建全市心理健康综合服务平台。依托市心理咨询与治疗中心建立健全各部门、各行业、各单位分级平台,实现全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等单位人群的全覆盖。组织专业人员深入各平台单位,在全市范围内根据不同年龄和群体,每年定期开展一次心理健康筛查测评,对心理健康数据进行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分析,建立预测预警和危机干预机制,做到“早发现、早干预、早治疗”。

3.建立健全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社会心理服务阵地网络及机关团体、学校、企业社会心理服务站等机构,以全覆盖为基础,以务实化为目标,构建“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由点到面、点面结合”的社会心理服务阵地网络,逐步形成全领域、全时空、全覆盖、全生命周期社会心理服务体系。

4.制定濮阳市社会心理服务机构运行标准及从业人员工作规范,实行社会心理服务机构和服务人员注册制,开展专业培训,促进心理服务行业可持续健康发展,行业监管覆盖率达到100%,为大众提供专业化、规范化的心理健康服务。

5.建立健全心理危机干预预警机制。成立市级心理危机干预专业委员会,建立重大事件心理应急预案,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应急应对培训,各县(区)成立心理危机干预队伍,完善扩充全市心理健康人才库,提升心理服务质量,为我市心理危机干预提供组织保障和技术支持,与公安部门情指中心(110)形成心理危机干预协作机制。

通过市级心理健康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相关信息收集、社会心态预警与响应,进一步健全以政府为主导、心理危机干预专业力量为支撑、社会志愿者普遍参与的社会应急心理危机干预运行机制。

6.开通综合心理服务援助热线。市心理援助热线(0393—6188620)积极对接12355青少年服务热线、市妇联12338服务热线、老年人服务热线(0393—6966600)等心理相关服务热线,为全市居民提供24小时公益心理援助服务。

7.加强精神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精神执业(助理)医师数量,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配备精神科医生,开设精神心理门诊,配备专兼职基层精神疾病防治人员。

8.依托现有资源,建立和完善精神障碍患者康复服务体系。每个县(区)以乡镇(街道)为单位,按照覆盖率30%的要求,开办多种形式的社区康复机构,形成医院—社区相衔接、康复机构与社区管理相结合的专业康复服务模式,吸引专业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参与精神障碍患者社区康复服务;所有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必须开设康复科(室),居家患者在社区参与康复率力争达到60%以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50%以上居家患者及家属提供心理疏导服务。

9.建立需求对接、常态常新的心理宣传引导模式。发挥宣传引导主阵地作用,广泛开展社会心理服务理念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心理服务知识的知晓率,提高社会各层面使用心理学知识和方法解决各类问题的意识和能力。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在校学生、城市居民、农村普通人群心理健康核心知识知晓率分别达到80%、80%、70%、50%。

二、工作任务

(一)搭建社会心理服务阵地网络

1.依托市心理咨询与治疗中心,建立市、县(区)社会心理健康综合服务中心,建立乡镇(街道)、村(社区)社会心理健康综合服务站,健全心理健康服务阵地。各社会心理健康综合服务中心(站)要独立设置、符合社会心理服务要求,配备培训合格的心理和社会工作专兼职人员,根据服务对象的心理特征持续性开展适宜的心理健康服务活动,确保心理健康服务的专业性和有效性。(牵头单位:市委政法委、市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市公安局、教育局、民政局)

2.在县、乡、村三级综治中心或城乡社区综合服务中心设置心理咨询室或社会工作室。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设置符合心理健康服务要求的场所,为有需求的居民提供健康教育、心理咨询等服务。(牵头单位:市委政法委;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公安局、民政局、残联)

3.基层综治中心要畅通群众诉求反映渠道,及时了解和掌握社会心理需求。充分发挥综治信息系统平台优势,建立社会心理服务电子档案,开展社会心态预测预警,定期开展分析研判和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和掌握有心理问题的高危人群及突发事件的苗头;在村(社区)党组织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心理服务工作者、社会工作者、网格管理员、人民调解员、志愿者等,针对居民摸排各类矛盾问题,及时疏导化解。(牵头单位:市委政法委;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公安局、民政局、残联)

4.利用老年活动中心、“妇女之家”“儿童之家”、残疾人康复机构等公共服务设施,为空巢、丧偶、失独、留守老年人,孕产期、更年期、遭受意外伤害妇女,流动、留守、困境儿童和孤儿,残疾人及其家属等群体提供心理辅导、情绪疏解、家庭关系调适等社会心理服务。(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市妇联、民政局、残联)

5.建立健全基层综合治理小组,结合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完善流浪乞讨人员、公安监所被监管人员、服刑人员、社区矫正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人员和自愿戒毒人员等特殊人群心理沟通机制,做好矛盾突出、生活失意、心态失衡、行为失常人群及性格偏执人员的心理疏导和干预。(牵头单位:市委政法委;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公安局、卫生健康委)

(二)规范社会心理服务机构和人员管理

1.加强全市心理健康社团组织及会员准入管理,授权市心理卫生协会发挥行业管理职能,对全市社会心理服务相关组织、机构、从业者和志愿者进行监督管理,制定社会心理服务相关标准体系,促进社会心理服务组织、机构专业化、规范化发展。(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

2.建立社会心理服务人才库,科学有序培养、评估社会心理服务人才。按照有关规定及行业管理规范对参与社会心理服务的机构和人员评估注册,不断提升能力,提高服务质量。开展社会心理服务志愿者培训工作,组建覆盖城乡的社会心理服务志愿者队伍。(牵头单位:市委政法委、市卫生健康委、民政局;责任单位:市委社会工作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管局、教育局、总工会、妇联、科协)

(三)广泛开展社会心理服务理念宣传教育

市、县(区)各级社会心理健康综合服务中心(站)要与电台、电视台、报刊、杂志、互联网站等媒体结合,开通社会心理服务节目或专栏。各社会心理服务机构要充分发挥新时代新媒体平台的宣传引导作用,开通社会心理服务云、手机APP、电脑客户端等宣传窗口,科普社会心理服务知识,营造友好互助的社群氛围。鼓励引导志愿者积极参加科普宣传、热线咨询等志愿服务。

市、县、企业社会心理健康综合服务中心(站)要深入了解群众需求,探索建立心理需求动态清单,积极开展特色心理主题活动,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心理服务进学校、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等活动,在公共场所设立社会心理服务公益广告和宣传栏,不断提高公民对社会心理服务知识的知晓率。(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教育局、团市委、市妇联、总工会、社科联)

(四)强化基层社会心理服务

1.加强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提升学生心理健康素养。教育主管部门要将心理健康教育纳入当地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统筹现有经费渠道,为教师和学生提供心理辅导和心理支持。各级各类学校要建立以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为核心、以班主任和兼职心理教师为骨干、全体教职员工共同参与的心理教育工作机制;把心理健康教育融入学校日常教育教学活动,开足心理健康课,提供适合学生特点的心理健康教育内容;成立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工作预案、危机干预“绿色通道”,贯彻“一校一案,一生一策”;做好中小学生心理危机识别和干预工作;积极创建心理教育特色学校,培养学生积极乐观、健康向上的心理品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每年至少对教师、学生开展一次心理健康筛查评估,建立师生心理成长档案,动态掌握学生心理健康状况,提高师生自我调适能力;组织学校管理人员学习积极心理学、管理心理学等相关知识技能,提高学校的管理效能;组织家长开展心理知识普及和技能培训,提高教育辅导孩子的能力;针对遭受欺凌、校园暴力、家庭暴力的学生,提供心理援助,及时进行心理创伤干预;针对留守儿童、流动儿童等,学校除提供一般性心理健康教育外,还要与家庭、社区携手及时给予必要的心理辅导;与村(社区)密切联动,及时了解遭受欺凌、校园暴力、家庭暴力以及沾染毒品等学生情况,并提供心理创伤干预;创新和完善学生心理健康服务方式,市心理咨询与治疗中心要发挥社会职能,通过开展“校医合作”为师生提供专业化、个性化的心理服务。(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团市委、市妇联)

2.强化机关团体心理健康服务,提升服务效能。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建设心理健康咨询室,依托市心理咨询与治疗中心为基层公务员、职工开展心理健康培训和心理健康筛查,保证心理健康工作全覆盖。公安、司法行政、信访、民政等部门要根据行业特点,在公安监管场所、刑满释放人员过渡性安置基地、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办公室、司法所、社区矫正场所、救助管理站、信访接待场所等设立心理健康服务场所,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员,成立危机干预专家组,依托专业机构对系统内人员和工作对象开展心理教育,普及心理知识,提供心理评估、心理咨询、危机干预等服务。(牵头单位:市委政法委;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总工会、公安局、司法局、信访局、民政局、妇联、团市委)

3.开展企业社会心理健康服务,提高企业效能。鼓励规模较大、职工较多的企业及新经济组织等依托本单位党团、工会、人力资源部门、卫生室设立心理功能室,建立心理健康服务团队;规模较小的企业要对接市心理咨询与治疗中心,为员工提供心理健康服务。各级各类企业要广泛开展心理健康服务科普宣传,定期举办自我成长、婚姻家庭、亲子关系、职场人际关系、情绪调节等方面的公益讲座,提升员工自尊自信水平,树立心理健康意识,帮助其掌握情绪管理、压力管理等自我心理调适方法和抑郁、焦虑等常见心理行为问题的识别方法;通过建立心理健康档案的方式,有计划地组织员工开展心理测评、访谈,及时发现心理问题苗头,及早开展有针对性的干预。(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4.强化社区、村级心理健康服务,培育居民健康心态。在乡镇(街道)心理健康综合服务站的指导下,社区心理健康服务人员要结合网格管理人员,会同卫生健康、政法、公安、民政等部门人员及社会组织,定期针对辖区居民摸排各类矛盾、问题和各种心理困惑,并及时进行疏导化解。社区心理健康服务人员要充分利用网格管理人员的行政优势,主动联合开展工作。进一步完善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社区公益慈善资源“五社联动”机制,利用公益捐助、志愿援助等形式为社区居民提供心理健康服务。鼓励各心理健康综合服务站联络社团组织、心理志愿服务队,为空巢、丧偶、失独、留守老年人,孕产期、更年期、遭受意外伤害妇女,流动、留守、困境儿童和孤儿,残疾人及其家属等群体提供心理辅导、情绪疏解、家庭关系调适等长期社会心理服务。依托心理健康综合服务站,建立社会心态监测预警工作机制,采用多种形式收集群众诉求,开展社会心态预测预警,及时通过对社会认知(意识形态)、社会情绪和社会行为的引导,疏导社会不良心态,防范、化解社会危机,降低社会风险,培育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牵头单位:市委社会工作部、市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公安局、民政局、妇联、团市委)

(五)提升医疗机构心理健康服务能力

通过医院等级评审等推动全市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普遍开设精神(心理)科,对躯体疾病就诊患者提供心理健康评估,为有心理行为问题者提供人文关怀、心理疏导等服务。医务心理工作者要接受临床心理技能培训,对常见心理行为问题和精神障碍进行识别和转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开展心理健康服务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医务人员对常见心理行为问题和精神障碍早期识别能力。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要加强临床心理学科建设,开设心理治疗门诊,引进社会心理服务专业人才,为患者提供药物治疗和心理治疗相结合的服务。妇幼保健机构要将心理服务融入孕前检查、孕产期保健、儿童保健、青春期保健、更年期保健等工作中。鼓励中医医疗机构开设中医心理等科室,支持中医医师在医疗机构提供中医心理健康诊疗、咨询和干预等服务。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要加强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合作,指导其开展抑郁、焦虑、老年人心理疾病等常见心理行为问题和精神障碍科普宣传,对辖区老年人开展心理健康筛查评估和随访管理,推广老年人心理疾病防治技术。鼓励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培育医务社会工作者队伍,充分发挥其在医患沟通、心理疏导、社会支持等方面优势,强化医疗服务中的人文关怀。(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

(六)加强特殊人群心理疏导和严重精神障碍综合管理

1.乡镇(街道)心理健康综合服务站和政法、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进一步健全政府、社会、家庭“三位一体”的帮扶体系,加强特殊人群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高度关注流浪乞讨人员、“三无”人员、服刑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社区矫正人员、吸毒人员、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等特殊人群的心理健康;定期针对不同群体开展心理健康教育讲座,提高其承受挫折、适应环境的能力;与政府相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共同制定干预预案,预防和减少极端事件发生。市心理咨询与治疗中心要加强业务指导。(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市卫生健康委、民政局)

2.强化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综合管理,建立健全基层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小组,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日常发现、登记报告、随访管理、危险性评估、服药指导、心理支持和疏导等规范服务。开办多种形式的社区康复机构,为居家患者提供生活技能训练、社会适应训练、职业能力训练等多种康复服务。社区心理健康服务站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对居家患者及家属提供心理疏导服务。(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市卫生健康委、民政局)

(七)建立心理危机干预机制

成立濮阳市心理危机干预专业队伍,从市卫生健康系统、市教育系统、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和心理健康服务机构中选拔心理工作骨干,通过培训和演练,打造一支反应灵敏、专业高效的心理危机干预专业队伍。建立专业队伍与政府相关部门联动机制,缩短心理危机响应时间,形成发现及时、处置快捷、协调有序的心理危机干预机制。(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市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实施。成立濮阳市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专班,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专班会议,研究部署全市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和重点工作,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建立成员单位和县(区)、乡镇(街道)联席会议制度,及时通报工作情况、解决问题,组织推进年度各项重点工作。

(二)落实经费保障。各县(区)要建立多元化资金筹措机制,优先用于保障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同时,鼓励开拓公益性服务筹资渠道,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社会心理服务领域,拓宽社会心理服务投融资渠道。

(三)落细工作责任。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和推进计划,按照任务分工和时间节点,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推进,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附件:1.濮阳市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专班

2.濮阳市社会心理卫生服务行业行为管理规范(试行)

附件1

濮阳市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专班


组  长: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

副组长: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

市政府分管卫生健康工作的副市长

成  员:市政府联系卫生健康工作的副秘书长

市委政法委分管负责同志

市委组织部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部长

市委宣传部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部长

市委社会工作部部长

市委编办主任

市信访局局长

市委党校分管日常工作的副校长

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

团市委书记

市总工会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主席

市妇联主席

市社科联主席

市残联理事长

市教育局局长

市中级人民法院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院长

市检察院分管日常工作的副检察长

市司法局局长

市卫生健康委主任

市民政局局长

市财政局局长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

市医疗保障局局长

市市场监管局局长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局长

市科协主席

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分管副院长

濮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分管副校长

濮阳石油化工职业技术学院院长

濮阳科技职业学院院长

中国石化中原石油勘探局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

部、企业文化部)部长

中原大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工会主席

中国石化中原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

纪委书记、工会主席

市精神卫生中心主任

市心理咨询与治疗中心主任

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健康委。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联系卫生健康工作的副秘书长兼任,副主任由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市卫生健康委主任、市教育局局长兼任。
附件2

濮阳市社会心理卫生服务行业

行为管理规范(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和《“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健康中原2030”规划纲要》有关精神,按照我市平安建设工作有关规定,为规范全市社会心理卫生服务行业管理,特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心理卫生服务行业规范有序发展,提高心理卫生服务质量和效益,维护来访者、心理健康工作者以及心理卫生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增进社会大众对心理卫生服务的认识,特制定规范(适用于非医疗机构)。

第二条  心理卫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必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为根本,遵守本规范,在从业过程中依法依规经营,为来访者与社会大众提供有效社会心理服务。

心理卫生服务机构的定义:经国家行政职能部门依法批准成立的,由心理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心理咨询、心理治疗等相关服务的各种组织、机构、单位。

心理咨询的定义:由专业人员即心理咨询师、治疗师运用心理学以及相关知识,遵循心理学原则,通过各种技术和方法帮助来访者解决心理问题。

心理治疗的定义:在心理治疗师与患者建立良好医患关系的基础上,由心理治疗师运用心理治疗的有关理论和技术对患者进行治疗的过程。

第三条  本规范所指的心理健康服务活动包括:心理咨询、电话咨询、网络咨询、专题讲座、工作坊、团体辅导等。

第四条  心理卫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不断提升业务水平,加强职业伦理操守,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第五条 心理卫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行业形象和行业利益,互相尊重,团结协作,同业互助,共谋发展,努力创建行业品牌。


第二章 行业规范管理授权


第六条  濮阳市心理卫生协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对从事心理卫生服务行业的机构、人员行使监督管理权和建议权。

第七条  濮阳市心理卫生协会监督管理措施为警告、约谈、行业内通报、限期整改等;发现屡次教育仍拒不整改或严重违法违规的,可以建议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处罚)直至取消该机构、从业人员从事心理卫生服务的资格。

第八条  濮阳市心理卫生协会应加强执行行业行规、遵守职业道德等情况管理监督,每年对辖区内心理卫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进行检查评估。经评估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且不得接受为濮阳市心理卫生协会理事单位。

第九条  濮阳市心理卫生协会原则上在每个县(区)只接受一家心理卫生服务机构作为理事单位。

第十条  各县(区)应从濮阳市心理卫生协会理事单位中选取心理卫生服务机构参与濮阳市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


第三章 心理卫生服务机构


第十一条 心理卫生服务机构在进行相关宣传时,应当实事求是,不得利用媒体或其他方式进行不实宣传或散发虚假信息,误导公众。

第十二条  心理卫生服务机构在开展心理卫生服务业务时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各县(区)心理卫生服务机构原则上只在本行政辖区内开展心理卫生服务业务,确需跨区域开展心理卫生服务业务的,应事先取得被服务辖区的濮阳市心理卫生协会理事单位的批准。濮阳市心理卫生协会建立心理服务流动工作站,为各县(区)心理卫生服务工作做好技术指导和援助。

第十三条  心理卫生服务机构应当选聘具有相关资质的从业人员进行咨询和其他专业服务。不具备从业资格或接受继续教育时间不满足规定要求的人员,不得开展心理咨询。

第十四条 心理卫生服务机构应当在与其聘用的从业人员签订的合同中,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参照行业协会制定的心理咨询师收费指导意见,标明从业人员的收费标准,并予以明示。为保证来访者的合法利益,心理卫生服务机构与从业人员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动已明示的收费标准,如经双方协商同意变动收费标准,应当重新签订合同并明示。

第十五条  心理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与来访者签订咨询合约,不属于心理咨询范畴的应说明情况,进行必要的转介,并签订知情同意书,以明确保密、收费、中止咨询及转介等相关责任界限。

第十六条 心理卫生服务机构应组织或督促所聘用的从业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和专业督导。

第十七条  濮阳市心理卫生协会各理事单位应当自觉履行会员义务,按时按量完成公益性社会心理服务,如连续两年不履行规定义务,则自动放弃会员、理事资格。


第四章 心理卫生服务从业人员


第十八条  心理卫生服务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规范和《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工作伦理守则》相关条款。

第十九条 心理卫生服务从业人员从事心理咨询工作中有关来访者的一切档案(包括咨询合同、个案记录、心理测验信息、录音、录像及其他相关资料)应当由心理卫生服务机构严格保存,并对档案采取保密措施。在进行案例讨论、案例教学、写作等工作时,应当隐去可辨认来访者身份的相关信息。录音、录像资料必须经来访者的书面同意方可合理使用。

第二十条 心理卫生服务从业人员应充分认识自身执业对来访者的显性和隐性影响,不得利用来访者对自己的信任或依赖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十一条  心理卫生服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以保持积极、认真、真诚、内省的工作态度和专业水平。从业人员可根据自身专业方向及实际情况接受相关继续教育项目或课程。

第二十二条  正式实施心理咨询前应与来访者签署心理咨询确认书,进入正式咨询后需按确认书约定的价格收费。


第五章 消费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三条  来访者在接受心理卫生服务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直接向提供服务的心理卫生服务机构或心理咨询师提出诉求,进行协商调解。无法达成调解意见的,可以向行业协会进行投诉。

第二十四条  来访者投诉按照行业协会投诉工作处理办法开展,对最终调解意见无法达成的,协会要告知来访者通过相关职能部门或人民法院等其他合法途径解决。

第二十五条 濮阳市心理卫生协会应引导会员单位及其心理卫生服务从业人员提高服务意识,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县(区)参照本规范,结合实际制定本县(区)社会心理卫生服务行业行为管理规范。

第二十七条  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正式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规范的解释权归濮阳市心理卫生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