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经开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濮阳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集中医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5月11日
为进一步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集中医养工作,根据《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工作长效机制的意见》(濮政办〔2018〕71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实行“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集中医养保障机制,坚持“应保尽保、应治尽治、应养尽养”原则,认真落实医保、医养、救助等政策,采取居家管理、集中医养等方式,确保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不漏医、不漏养、不肇事肇祸,切实维护濮阳社会和谐稳定。
二、集中医养对象及内容
(一)具有濮阳户籍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且经专家组审核确定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应纳入集中医养对象:
1.危险等级评估在三级以上(含三级);
2.有肇事肇祸风险或曾发生过肇事肇祸行为;
3.弱监护或无监护人。
(二)集中医养内容:集中医养机构要按照国家、省、市医疗规范,做到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医疗康复,并为集中医养人员创造舒适、安全的生活环境(包括日常食宿、生活用品等),确保集中医养人员不发生肇事肇祸案事件。
三、集中医养机构的选定和管理
为确保集中医养对象得到及时、规范、合理、有效的医养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确定集中医养定点机构(以下简称“定点机构”),定点机构原则上为具有精神卫生医疗资质的公立医疗机构,若所在县(区)无符合条件的定点机构,由市精神卫生中心(市第六人民医院)担负集中医养任务。
四、经费来源及管理
实行“政府主导、部门联动、资金统筹、社会捐赠”的多元化资金保障机制。集中医养费用除按规定参加医保报销外,个人负担部分由县(区)统筹使用医保、残联、民政等相关部门发放的医疗救助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等资金,缺口部分由户籍所在县(区)财政保障,同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统筹资金由县(区)统一渠道,定期集中与医养机构结算。定点机构应明确医养资金账户,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集中医养费用人均标准由各县(区)根据实际与定点机构商议核定。
坚持“量入为出、年度平衡”原则,濮阳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集中医养工作专班办公室对医保、残联、民政等相关部门承担的集中医养费用编制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报经工作专班审核确定,资金使用接受工作专班办公室的监管。
五、集中医养程序
(一)开展调查摸底。各县(区)要认真组织乡镇(街道)、村(社区)对疑似精神障碍患者进行筛查,掌握辖区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基本情况,发现符合集中医养条件的,及时告知监护人集中医养政策,协助办理相关手续。乡镇(街道)精神卫生综合管理领导小组每季度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政法、公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单位相关人员,在辖区范围内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集中筛查、登记报告、风险评估和分类管控等工作;要建立健全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档案,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要进行重点标识,逐一建立工作台账,做到发现一例、诊断一例,确诊一例、管理一例,相关信息要同步录入国家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系统。
(二)按照“户申请、乡初审、县备案、市专家组审核确定”的程序进行集中医养对象的确定。由监护人书面申请,经乡镇(街道)初审,报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由市专家组审核确定后,监护人与定点机构签订集中医养协议,明确相关责任和义务。无监护人或弱监护的人员,由村(居)民委员会帮助其申请并签订集中医养协议。定点机构要统筹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接收工作,及时对病人进行规范化治疗。集中医养人员在院期间伴有严重基础性疾病或重大传染病等不适合集中医养的,定点机构负责联系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医师前来会诊并办理转院手续进行治疗。
(三)集中医养协议期满后,集中医养人员经定点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估,符合出院指征的,及时告知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乡镇(街道),乡镇(街道)通知监护人或村(居)民委员会带回现居住地转入社区管理。对协议期满后仍需继续进行集中医养的,按照集中医养程序重新签订协议;对于患者本人及其监护人不同意继续医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进行管理。协议期满后无监护人或弱监护的人员,由村(居)民委员会帮助其向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按程序重新进行审核确定,符合条件的继续纳入集中医养。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濮阳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集中医养工作专班,负责全市集中医养工作的综合协调、政策制定和督导考核。同时,成立濮阳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专家组,负责全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集中医养诊疗规范、技术指导、评估复审等工作。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落实属地责任和主体责任,参照市级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县(区)实施方案,加快推进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集中医养工作。
(二)压实部门责任。
市委政法委负责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集中医养工作纳入平安建设考评体系,组织相关部门定期进行监督考核,对工作责任不落实、工作机制不健全、保障不力、推诿扯皮等问题较多的部门、县(区)、乡镇(街道)予以通报,对发生严重肇事肇祸案事件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实施约谈、挂牌督办、一票否决等措施;监督、协调集中医养资金拨付。
市公安局负责向卫生健康部门提供危险等级评估在三级以上(含三级)、有肇事肇祸风险的或曾发生过肇事肇祸行为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由卫生健康部门录入国家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系统;落实“一人一档一警”管理,最大限度预防肇事肇祸案事件发生;协助有关部门将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送至定点机构。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定点机构选定、管理和技术指导工作,制定定点机构服务规范、监督考核和退出机制;组织县级以上公立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对村(社区)、乡镇(街道)筛查出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开展危险性评估,向公安部门提供危险等级在三级以上(含三级)的患者信息,由公安部门录入系统列管;对公安部门已列管的危险等级在三级以上(含三级)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每年动态开展危险性评估。
市财政局负责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集中医养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市医保局负责医保支付费用的审核、报销、拨付和监督管理工作,适时调整医保药品目录,确保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费用按规定由医保给予报销并及时结算,对符合条件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按照规定给予医疗救助并实施监督。
市民政局负责将符合条件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及时纳入社会救助保障范围,做好患者的社会救助工作,并实施监督管理。
市残联负责依托市、县公立专业鉴定机构对疑似精神障碍患者进行精神残疾鉴定和办证。配合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开展精神障碍患者治疗后的康复训练。阳光家园计划资金要用于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集中托养工作。
市乡村振兴局负责做好与卫生健康、残联等部门的数据比对和监测预警,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纳入监测范围,采取措施予以帮扶;将脱贫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集中医养工作纳入巩固脱贫成果年度后评估。
定点机构负责与集中医养人员的监护人(村〔居〕民委员会)签订集中医养协议,严格出入院程序,规范日常管理,完善服务设施,提供优质医养服务。
卫生健康、民政、医保、残联、乡村振兴等部门应配合做好本部门各类政策整合工作,确保集中医养人员足额享受各类政策。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微信、微博等各类媒体,加强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集中医养政策的宣传,注重宣传报道工作中的典型做法、先进事迹、先进人物。社区、村要积极主动入户,宣传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集中医养相关政策,真正让需要集中医养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知晓政策,切实让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及其家庭感受到政策的温暖和关怀,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附件:1.濮阳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集中医养工作专班
2.濮阳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专家组
附件1
濮阳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集中医养工作专班
组 长: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
副组长: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
市政府分管卫生健康工作的副市长
成 员:市政府联系卫生健康工作的副秘书长
市委政法委分管负责同志
市委社会工作部部长
市卫生健康委主任
市卫生健康委分管负责同志
市公安局分管负责同志
市财政局分管负责同志
市民政局分管负责同志
市医保局分管负责同志
市残联分管负责同志
市乡村振兴局分管负责同志
市精神卫生中心主任
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健康委。办公室主任由市卫生健康委主任兼任,副主任由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市卫生健康委副主任兼任。
附件2
濮阳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专家组
组 长:曹国然(市卫生健康委分管副主任)
副组长:李全国(市精神卫生中心主任)
成 员:王庆民(市精神卫生中心副主任、副主任医师)
栗永刚(市精神卫生中心副主任、主任医师)
冯子奇(濮阳县精神病医院党支部书记、主治医师)
李 向(南乐县精神病医院党支部书记、院长、主
治医师)
栗占捧(市人民医院心理科主任、主治医师)
孙海俊(市精神卫生中心副主任医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