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经开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濮阳市政务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濮阳市政务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务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提升政务云服务能力,为数字政府、新型智慧城市建设等提供安全高效的云资源支撑,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云,是指依托非涉密电子政务网络建设,运用云计算技术,为非涉密信息系统提供共性通用服务的信息基础设施。按照“统筹规划、集约建设、分级管理、资源共享”的原则,采用国产化软硬件产品构建逻辑集中、互联互通、先进智能、安全可靠的全市一体化政务云体系,全量高效承载各类非涉密政务信息系统,全面实现政务数据汇聚治理和业务应用整体协同。
第三条 全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新建信息系统应依托政务云建设,已建信息系统应逐步迁移到政务云,涉密或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四级(含)以上信息系统除外。
第四条 市行政审批和政务信息管理局为市级政务云主管部门,市政务大数据中心为政务云建设运维部门。各县(区)原则上不再单独建设政务云。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政务云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务云的建设规划、招标采购、费用结算、监督评价等工作,推动各部门政务信息系统部署、迁移上云。
第六条 政务云建设运维部门负责政务云平台建设、运维和安全工作,按照规范要求接入政务云监管平台。配合政务云使用部门部署、迁移政务信息系统。
第七条 财政部门负责将本级政务云建设、管理、运维等所需费用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八条 政务云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政务信息系统的方案制定、部署、迁移和安全等工作。
第九条 应用开发、服务方根据政务云使用部门业务需要,依照政务云的标准规范、安全要求等进行政务信息系统的设计、开发、测试、管理、更新等工作。
政务云服务提供方负责云服务产品部署、调试、管理、咨询、服务、更新维护以及安全等工作,接受政务云主管部门的业务管理,接受网络安全主管部门监管,并向使用部门提供相关产品服务的日志记录、结算清单等。
第三章 申请流程
第十条 政务云使用部门要按照“合理规划、科学节约、考虑峰值、适度冗余”的原则申请云资源。政务云主管部门根据云资源使用情况,对云资源实行弹性分配、按需调整。
第十一条 政务云使用部门提出系统迁移上云需求时,向政务云主管部门提交云服务资源申请表、信息系统上云技术方案,并与政务云主管部门签订信息安全责任承诺书和数据共享承诺书。
第十二条 政务云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使用部门云资源需求的合理性,审核通过后向政务云建设运维部门下发政务云服务统一工单和政务云资源使用通知书。政务云建设运维部门根据工单和通知书为政务云使用部门分配云资源。
第十三条 政务云使用部门要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政务信息系统的迁移部署和上线运行,并将政务信息系统迁移上云备案表报送至政务云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政务云使用部门如不再使用政务云服务时,须向政务云主管部门提交政务云服务退出申请表,同时做好信息系统下线和数据迁移备份工作。政务云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通知政务云建设运维部门及时收回云资源。
第四章 运维管理
第十五条 政务云建设运维部门负责政务云的日常运行维护,制定政务云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确保政务云稳定、安全运行。
第十六条 政务云建设运维部门利用云监管平台对政务云资源进行效能评估,并向政务云主管部门提交评估分析报告。政务云建设运维部门根据云资源评估情况对云资源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七条 政务云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政务信息系统的日常运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向政务云服务提供方反映并协同处理,确保政务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政务云建设运维部门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第三级实施,做好政务云的安全监控和安全防御工作,确保政务云安全运行。
第十九条 政务云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政务信息系统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备案、安全保密、安全审计等工作。
第二十条 政务云使用部门部署在政务云上的软硬件设施,以及政务信息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数据和文档等资源由政务云使用部门负责管理。政务云使用部门要依法维护数据的规范性、准确性、真实性,确保数据向政务云主管部门开放共享。
第二十一条 政务云建设运维部门和使用部门要严格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法律法规,使用国家相关部门认可的软硬件产品,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开展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测评。
第二十二条 政务云主管部门负责会同网络安全相关职能部门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风险隐患时,政务云建设运维部门和使用部门要及时按要求整改到位,确保政务云系统和数据安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数字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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