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经开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濮阳市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1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为深入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更好保障老年人生活,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2〕42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3〕3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坚持党对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坚持保障基础、普惠均等、多元参与、系统衔接的原则,加快构建权责清晰、保障适度、更可持续、覆盖全体老年人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不断增强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目标
按照“突出一个导向,建设五大体系,强化三项保障,实现‘四心’目标”的基本思路,即:突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导向,建设基本养老服务制度、设施、运营、照护、政策支持五大体系,强化组织、资金、人才三项保障,实现养老服务暖心、老人亲属安心、老年人舒心、党委政府放心的目标,推进濮阳基本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通过实施养老示范创建工程,培育濮阳中医医养、河南信原玖玖智慧康养、濮阳明夷红心养老服务联合体、范县互助养老等服务模式,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可借鉴的濮阳特色亮点经验,擦亮“濮养康”养老服务品牌。到2025年年底,累计示范创建14个街道养老服务中心、220个社区养老服务中心、800个农村养老服务中心,累计完成55个乡镇敬老院转型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和7600户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任务。
二、重点任务
(一)构建基本养老服务制度体系
1.制定基本养老服务清单。研究制定《濮阳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明确责任,细化任务,严格落实。各县(区)对照《濮阳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制定发布本辖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服务项目、覆盖范围和服务标准不得低于市定清单要求。市、县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进行动态调整。(市养老服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县〔区〕政府和经开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以下均需各县〔区〕政府和经开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2.建立精准服务响应机制。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扎实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准确研判老年人失能状况及服务需求,并将评估结果作为老年人享受基本养老服务的主要依据。到2024年年底,市本级、各县(区)均培育不少于1家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机构。到2025年年底,对有需求的65周岁以上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实现全覆盖。依托市、县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建立老年人基础信息数据档案,统一归集基本养老服务对象身份信息和服务信息。通过能力综合评估、上门巡访等方式,精准识别基本养老服务对象,推进服务对象信息、服务保障信息归集互认、开放共享和动态管理。(市统计局、民政局、卫生健康委、行政审批和政务信息管理局、残联)
3.落实基本养老服务待遇。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调整机制。落实老年人高龄津贴,80—89岁、90—99岁、100岁及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分别按照50元、100元、300元标准发放。开展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及时将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标准均为每人每月不低于75元。落实特困老人供养救助政策,对特困对象实行集中供养或分散供养,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执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残联)
(二)完善基本养老服务设施体系
4.统筹养老服务设施布局。按照城乡一体、就近便利、相对集中、医养康养结合的原则,制定推动养老服务设施发展的整体方案,编制养老服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落实人均用地不少于0.2平方米的标准,合理确定设施种类、数量、规模,加快构建结构科学、功能完备、布局合理的养老服务设施网络,逐步形成城镇社区“一刻钟”、农村“一公里”养老服务圈。(市民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展改革委)
5.健全完善养老服务设施。严格落实新建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验收、交付“四同步”机制,按照新建住宅小区每百户不低于30平方米、单处用房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的标准,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城市居住区建设补短板行动等工作,统筹利用公有住房、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等存量房屋资源,通过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因地制宜配齐城市既有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到2025年年底,新建居民住宅区、既有居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达标率均达到100%。支持村级养老服务中心建设,为老年人提供互助养老、日间照料、托养居住、配餐送餐等养老服务。到2025年年底,累计建成2867个村级养老服务中心,实现农村基本养老服务设施全覆盖。(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
6.实施适老化环境提升改造。优先推进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改造,鼓励已建成居住区实施加装电梯等适老化改造,提升无障碍环境服务水平。以“室内行走便利、如厕洗澡安全、厨房操作便利、居家环境改善、智能安全监护、辅助器具适配”为主要内容,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实施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工程,到2025年年底,累计完成7600户以上。(市民政局、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残联)
(三)创新基本养老服务运营体系
7.实施养老机构示范创建工程。通过高标准建设、高效率运营、高品质服务,推进示范性项目创建,打造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街道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农村养老服务中心示范项目。到2023年年底,实现10个乡镇敬老院转型升级区域养老服务中心,示范创建5个街道养老服务中心、100个社区养老服务中心、100个农村养老服务中心。到2025年年底,实现乡镇敬老院转型升级率不低于70%、街道养老服务中心示范创建率不低于70%、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示范创建率不低于70%、农村养老服务中心示范创建率不低于30%。对发挥作用明显、服务标准高、服务人次多、社会效益好的示范点,给予适当奖补。(市民政局、财政局)
8.开展公办养老机构提质行动。坚持公办养老机构公益属性,发挥其提供基本养老服务的基础作用,在满足政策保障对象入住需求的基础上,优先接收经济困难的失能、孤寡、残疾、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为社会作出重要贡献的老年人。利用好省级财政统筹安排的土地出让收入、彩票公益金、农村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设施建设补助等资金,推动乡镇敬老院转型为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的基础上,向社会提供养老服务。到2025年年底,三星级以上养老机构达到20家。支持有条件的县(区)为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购买意外险,按照意外险标准,由县(区)政府负责为兜底保障对象购置意外险,为经济困难老年人负担30%的意外险费用。(市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财政局、退役军人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濮阳监管分局)
9.推动医养康养融合发展。加强老年人健康管理,实施老年健康与医养结合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开展“互联网+医疗”、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居家失能老年人提供上门医疗护理服务。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机制,为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签约医疗护理服务。支持南乐县、华龙区开展家庭病床试点,提供居家医疗服务。以市中医医院为龙头,辐射带动县(区)、乡镇医院(卫生院)开辟医养结合功能,推动一级和二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养老机构向医养康养联合体机构转型,有效促进医养结合向基层延伸。到2025年年底,医养结合示范机构达到10家以上,初步形成具有濮阳特色的中医医养、康养深度融合发展品牌。(市卫生健康委、民政局、医保局)
10.培育发展优质市场主体。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全面开放养老服务市场,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支持养老机构按照“1+N+X”“智慧养老+”等方式组网运营街道(乡镇)、社区(村)养老服务设施,开展“六助”服务,提供日间照料、集中托养、居家上门服务。鼓励物业、家政服务企业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支持养老服务品牌化、连锁化发展,打造一批养老服务行业龙头企业。到2025年年底,培育本地知名养老服务机构不低于10家,创建一批实力强、服务优、口碑好、群众认可度高的濮阳特色养老服务品牌。支持村(居)长者普惠餐厅建设,打造“濮惠餐”长者食堂。(市民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
11.推进信息化智能化建设。依托“1+8”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充分利用手机APP、适老智能用品,实现“一键呼叫”供需对接,让老年人以简便快捷方式融入智能化社会,乐享“数字生活”带来的便利。到2023年年底,以华龙区为试点,通过街道、社区组网运营,搭建机构、社区、家庭等相融合的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形成供需充分对接、要素充分融合的养老服务智慧网络,为老年人提供“订单式”“点餐式”线上线下服务,提升养老服务智能化、便捷化水平。到2025年年底,全市城镇社区基本实现利用远程智能、视频监控、一键呼叫等设备,构建智慧化关爱服务体系,降低老年人意外风险。加强信息无障碍建设,降低老年人应用数字技术的难度,保留线下服务途径,为老年人获取基本养老服务提供便利。(市民政局、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审批和政务信息管理局)
(四)建立基本养老服务照护体系
12.强化老年人照护服务保障。建立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按照每人每月60元标准发放,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动态调整。完善医养结合服务的医保配套支持政策,合理设置医保费用结算标准和方式,科学核定养老机构举办的医疗机构医保限额。加强政策理论研究,做好基础准备工作,积极申请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国家试点,探索试行特困供养老人住院护理保险制度。(市医保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濮阳监管分局)
13.持续提升家庭照护能力。强化老年人赡养人、扶养人依法履行家庭赡养的主体责任。加强家庭照护者培训,将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开展养老服务技能进街道进社区进家庭活动,帮助老年人及其家庭成员、护理人员逐步提高护理照料能力,不断增强家庭养老功能、巩固家庭养老主体地位。到2024年年底,设立120个站点、聘用100名讲师、惠及10000个家庭。落实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推行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推动普及至老年人家庭。(市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残联)
14.开展探访关爱服务活动。依托乡镇(街道)区域养老服务中心、社工站、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等基层管理服务平台,提供相关政策咨询、信息查询、业务办理、家庭养老指导、供需对接等便民服务。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对于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采取设置公益性岗位、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每月至少一次的探访关爱服务。到2025年年底,确保特殊困难老年人月探访率达到100%,失能老年人能够得到有效帮扶,探访关爱服务机制更加健全。(市民政局、市委政法委、市文明办、教育局、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委、残联)
15.落实老年人社会优待服务。开展老年人文体休闲娱乐优待服务,免费开放体育、文化、娱乐、公园等场馆,老年人进入旅游景点以及体育健身等公共场所可享受半价以上优惠,70周岁以上免票。开展老年人法律援助服务,由司法部门为60周岁以上有法律服务需求的老年人依法免费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开展老年人乘车优待服务,6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城市公交车。(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局、民政局、交通运输局)
(五)健全养老服务政策支持体系
16.加强养老服务资金保障。建立基本养老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将基本养老服务经费按规定列入各级财政预算,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老年人服务需要,逐步增加对养老服务的投入。加大彩票公益金对养老服务的投入力度,将不低于55%的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加大在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社会工作、人员培养等方面的政府购买服务力度。积极引导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设立慈善基金等方式,为基本养老服务提供支持和帮助。(市财政局、民政局)
17.落实养老税费优惠政策。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取得的收入按90%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并取得免税资格认定的养老服务机构,取得属于免税范围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或个人通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用于支持养老事业发展的支出,按规定比例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市财政局、税务局)
18.强化服务人才队伍支撑。拓宽人才来源渠道,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广泛吸纳有劳动能力的农村转移就业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等重点就业群体到养老服务岗位就业。按城市社区养老服务机构75周岁以上服务对象数量与公益性岗位100∶1的标准提供政府公益性岗位支持。实施养老服务人员培优工程,全面提升养老服务人才职业素养。到2025年底,全市新增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护理员不少于10000人。落实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补贴、岗位补贴、入职补贴、荣誉称号、晋级、奖励补贴等政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持续实施“四级书记”抓养老工作机制,全面加强对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领导,将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民生实事项目。完善市、县两级养老服务联席会议制度,构建协同推进机制,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为养老服务提供有力组织保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形成工作合力。
(二)强化监督考核。市政府对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监督考核,具体由市民政局牵头负责。各县(区)要强化基本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建立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不断提高基本养老服务供给效率和质量。完善标准规范,发挥其对基本养老服务的技术支撑作用,开展服务质量第三方认证。
(三)强化宣传引导。广泛开展基本养老服务政策宣讲解读,公开基本养老服务项目、标准等信息,畅通意见建议反馈渠道。充分利用“敬老月”“重阳节”等重要时间节点,通过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和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凝聚社会共识,充分调动各方支持参与配合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附件:濮阳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濮阳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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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 |
服务类型 |
服务标准 |
支出责任 |
牵头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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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老年人 |
1 |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退休人员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
物质帮助 |
按照我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
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
市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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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对象提供参保经办服务,给予缴费补贴,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
物质帮助 |
按照我省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执行。 |
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对缴费人员按照规定给予缴费补贴。我省提高的基础养老金部分和缴费补贴由省财政与市、县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分担比例按照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省级分担办法执行。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基金支出。 |
市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 市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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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3 |
老年人健康管理 |
每年为辖区内65周岁及以上常住居民提供1次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等服务;提供1次中医体质辨识和中医药保健指导。 |
照护服务 |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 |
所需资金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中支出。中央财政、省财政与市、县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地方负担部分分担比例按照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省级分担办法执行。 |
市卫生健康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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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老年人能力综合 评估 |
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加强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 |
照护服务 |
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及相关办法执行。 |
市、县级政府负责。 |
市民政局、 市卫生健康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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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5 |
高龄津贴 |
为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 |
物质帮助 |
按照我省高龄津贴制度相关规定执行,当前标准为80—90岁、90—99岁和100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分别不低于50元、100元和300元。 |
市、县级政府负责,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
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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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年人 |
6 |
最低社会保障 |
将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
物质帮助 |
按照国家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我省社会救助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
所需资金由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支出。市、县级政府负责,中央和省级适当补助。 |
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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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特困人员中的老年人。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低保边缘、支出型困难等经济困难家庭老年人 |
7 |
养老服务补贴 |
采取多种补贴方式,为服务对象提供养老服务。 |
物质帮助 |
原则上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的标准执行,具体标准由市、县级政府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自行制定。特困人员按现行政策执行。 |
市、县级政府负责。 |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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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现阶段重点保障纳入分散特困供养范围的失能、高龄、残疾老年人家庭,有条件的地方可将改造对象范围扩大到低保对象中的失能、高龄、残疾老年人家庭等 |
8 |
家庭适老化改造 |
按照相关标准,分年度逐步为服务对象提供家庭无障碍改造服务。 |
照护服务 |
根据国家实施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工程的指导意见执行。 |
市、县级政府负责,省财政统筹中央下达及省级彩票公益金等资金给予适当补助。 |
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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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 老年人 |
9 |
特困老年人分散 供养 |
对选择在家供养的特困老年人,由县级政府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分散供养,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
照护服务 |
按照我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原则上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执行。照料护理标准根据全护理、半护理和全自理护理类型分别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3、1/6和当地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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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资金按原渠道由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支出。市、县级政府负责,中央和省级适当补助。 |
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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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特困老年人集中 供养 |
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老年人,由县级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
照护服务 |
所需资金按原渠道由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支出。市、县级政府负责,中央和省级适当补助。 |
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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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对象中经民政部门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低保边缘、支出型困难等经济困难家庭中的生活不能自理老年人。对既符合老年人护理补贴条件又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的残疾老年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护理补贴 |
11 |
护理补贴 |
为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 |
物质帮助 |
原则上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的标准执行,具体标准由市、县级政府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自行制定。 |
市、县级政府负责。 |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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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地区失能老年人 |
12 |
长期护理保险 |
经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规范诊疗、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以上,经申请通过评估认定的失能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
物质帮助 |
确定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国家试点后,按照试点地区实施办法执行。根据失能老年人护理等级、服务提供方式等实行差别化待遇保障政策。对符合规定的护理费用,基础支付水平总体上控制在70%左右。 |
确定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国家试点后,由市政府结合实际,制定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筹集支付政策。 |
市医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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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
13 |
家庭养老支持服务 |
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
照护服务 |
具体补贴标准由市、县级政府明确。 |
市、县级政府负责,所需资金从当地就业补助资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等专项资金中支出。 |
市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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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 |
14 |
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集中供养 |
加强对孤老优抚对象的关爱服务,发展养老服务事业。国家兴办的光荣院、优抚医院,对鳏寡孤独的优抚对象、退役军人家属实行集中供养,对常年患病卧床、生活不能自理的优抚对象以及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现役军人的父母,优先提供服务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优抚对象在享受相应基本医疗保障待遇的基础上,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城乡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
照护服务 |
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我省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执行。 |
中央和省、市、县级财政共同承担。 |
市退役军人局、市卫生健康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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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残疾老年人 |
15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老年人提供生活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老年人;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老年人或其他残疾老年人。 |
物质帮助 |
按照国家和我省关于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相关规定执行。当前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75元。 |
市、县级政府负责,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分担办法按照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省级分担办法执行。 |
市民政局、 市残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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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老年人 |
16 |
康复辅具适配 |
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提供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提供康复辅具社区租赁服务。 |
照护服务 |
按照我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各地研究确定当地财政补贴标准。 |
市、县级政府负责。 |
市残联、 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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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 |
17 |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社会救助 |
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
物质帮助 |
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实施主动救助、生活救助、医疗救治、教育矫治、返乡救助、临时安置等救助服务。 |
所需资金从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支出。市、县级政府负责,中央和省级适当补助。 |
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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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等群体中的老年人 |
18 |
医疗救助 |
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由其困难身份认定所在县(区)财政全额或定额补贴,并给予医疗救助。 |
物质帮助 |
资助参保和医疗救助标准按照我省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执行。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参保;定额资助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中的老年人,原则上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80元的标准执行;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资助标准按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政策规定执行。 |
所需资金由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中支出。中央和省、市、县级财政合理安排资金对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予以补助。 |
市医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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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 |
19 |
探访服务 |
面向服务对象提供上门探访关爱服务。 |
关爱服务 |
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每月至少开展一次探访关爱服务,提供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安全防护、权益维护等服务。 |
市、县级政府负责。 |
市民政局、 市卫生健康委、市残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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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
20 |
优先享受机构养老服务 |
同等条件下优先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
照护服务 |
按照公办养老机构入住管理制度执行。 |
各级政府负责实施。 |
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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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内特困、独居、高龄、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人 |
21 |
物业服务企业定期开展维修服务 |
上门提供居家基本维修等关爱照料服务。 |
物业服务 |
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每半个月开展一次上门维修服务,提供居家基本维修服务。 |
市、县级政府负责。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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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周岁及以上街道、社区、养老机构老年人 |
22 |
文化娱乐服务 |
开展文化娱乐活动进机构进社区服务,为社区、养老机构内的老年人提供文化娱乐服务,丰富文体生活。 |
文化娱乐 |
免费开放体育、文化、娱乐、公园的场馆,老年人进入旅游景点以及体育健身等公共场所可享受半价以上优惠,70周岁以上免票。定期组织开展文化娱乐活动进机构进社区活动。 |
市、县级政府负责。 |
市文化广电 旅游体育局、 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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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周岁及以上社区居家养老老年人 |
23 |
互联网+医疗服务 |
建立远程问诊专家库,实施远程问诊。 |
医疗照护 |
建立远程问诊专家库,对接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实施远程问诊、会诊,方便社区老年人不出社区就能享受问诊服务。 |
市、县级政府负责。 |
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 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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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低保边缘、支出型困难等经济困难家庭中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 |
24 |
托养服务 |
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公办养老机构集中托养服务。 |
托养服务 |
按照公办养老机构入住管理制度执行,可减免床位费。 |
市、县级政府负责。 |
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 市残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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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散供养特困老年人及经济困难失能、半失能老年人 |
25 |
家政关爱服务 |
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助洁服务。 |
关爱服务 |
将家政关爱服务列入政府购买服务清单内容,定期为分散供养特困老年人及经济困难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助洁服务。 |
市、县级政府负责。 |
市商务局、 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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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26 |
优待服务 |
城市公共交通费用减免。 |
优待服务 |
为6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办理公交卡,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新增公交车辆为低地板或低入口车型。 |
市、县级政府负责。 |
市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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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入住养老机构特困、经济困难老年人购置意外保险 |
27 |
保险服务 |
为入住养老机构的特困、经济困难老年人购置意外保险。 |
意外险服务 |
支持有条件的县(区)按照意外险标准,由县(区)政府为入住机构特困供养老人购买意外险,为经济困难老年人负担30%的意外保险费用。 |
市、县级政府负责。 |
市民政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濮阳监管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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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28 |
法律服务 |
由司法部门为60岁以上有法律服务需求的老年人依法免费提供公共法律服务,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
法律诉讼服务 |
按照《诉讼费交纳办法》规定,老年人因追索赡养费、抚恤金、经济补偿金或者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或者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提供相关证明,经人民法院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可依法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需要获得法律服务,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依法申请法律援助。 |
市、县级政府负责。 |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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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医养签约服务 |
医疗卫生机构通过设立家庭病床、上门巡诊、家庭医生签约等方式,提供居家医疗服务。 |
医疗服务 |
支持医疗卫生机构通过开展家庭病床试点、上门巡诊、家庭医生签约等方式,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居家医疗服务。 |
市、县级政府负责。 |
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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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周岁及以上经认定为慢性病老人 |
30 |
慢性病 服务 |
老年人慢性病服务。 |
医疗服务 |
加强对居家老年人常见病、重点慢性病的早期筛查、干预及分类指导。经门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认定通过后的参保老人,按照规定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 |
市、县级政府负责。 |
市医保局、 市卫生健康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