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濮阳市开发区绩效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6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濮阳市开发区绩效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河南省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豫发〔2021〕21号)、《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开发区“三化三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豫办〔2022〕9号)和《中共濮阳市委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推动开发区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濮发〔202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科学量化、客观公正,效益优先、创新驱动,注重实绩、奖优罚劣的原则,建立与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绩效考核管理体系,充分发挥开发区引领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作用,有效激励开发区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第三条 考核对象: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濮阳工业园区、濮阳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清丰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南乐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范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台前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濮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濮阳现代服务业开发区。
第四条 考核结果作为对开发区领导班子任期考核的重要依据,并作为市、县政府每年审核批准开发区管委会绩效薪酬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 指标设置
第五条 考核指标以基础分+奖励分+约束性指标扣分的办法进行量化。其中,基础分按百分制计,奖励分共60分,约束性指标扣分共20分,总分值最高为160分。
第六条 基础分值100分,分先进制造业开发区、现代服务业开发区两个方面。
先进制造业开发区:重点考核质量效益、产业升级、创新驱动和绿色集约等内容,共设置8项指标,分别为主导产业投资及增速和实际利用省(境)外资金及增速、主导产业增加值及增速、亩均税收及增速、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及增速、高新技术企业数及增速、“四上”企业数及增速、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降低率、固定污染源主要大气和水污染物排放强度。对考核评价指标全年数值进行无量纲化处理,起评分为指标满分的30%,按照权重计算得分。
现代服务业开发区:重点考核生产性服务业质量效益和产业集聚等内容,共设置5项指标,分别为生产性服务业增加值及占比、亩均税收、生产性服务业投资及增速、生产性服务业法人企业(单位)数与规模以上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单位)数增速、从业人员与中高级职称人数。以省现代服务业开发区综合考核分值为基础分值的具体得分。
第七条 奖励分值60分,包括观摩考评奖励分、省级排名奖励分和其他奖励分等三个方面。
1.观摩考评奖励分值20分。每季度观摩考评第一名得10分、第二名得5分,累计计算得分,最高20分。
2.省级排名奖励分值20分。获得省开发区年度考核评价表彰的先进制造业开发区、现代服务业开发区,直接得20分。各开发区在全省同类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考核评价中排名较上一年度每提升1位计0.5分,最高20分;2022年在全省同类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考核评价排名前20%(非获省表彰)的开发区得15分、20—30%的开发区得10分、30—40%的开发区得5分、40%以后的开发区不得分。需国家专项考核的开发区,排名提升1位计0.5分,最高20分。合计20分封顶。
3.其他奖励分值20分。突出经济发展:开发区营业收入首次突破更高一个级别整百亿元的,得1分;税收收入首次突破1、3、5、7、9亿元的得1分,首次突破10、15、20亿元的得2分。突出招商引资:引进1个投资50亿元以上且当年到位资金10亿元以上产业项目的,得3分;引进1个投资20亿元以上且当年到位资金5亿元以上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的、投资10亿元以上且当年到位资金3亿元以上生产性服务业项目的,得2分。突出创新驱动:新增1个国家级、省级的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研究院、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孵化器等创新平台和新型研发机构的,分别得2分、1分;开发区内规模以上企业研发费用支出增速超过市全域当年目标值的,得2分;开发区内新增授权发明专利1项得0.5分。合计20分封顶。
第八条 约束性指标扣分20分,包括营商环境、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通报批评等方面。在全省同类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考核评价中的排名较上一年度后退且未获得表彰的开发区,每后退1位扣0.5分,最多扣20分;需国家专项考核的开发区,排名后退1位扣0.5分,最多扣20分。因营商环境产生投诉造成不良影响的,每件扣1分;发生一般生产安全生产事故、污染环境等突发事件的,每件扣1分;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等突发事件的,每件扣5分;发生开发区领导班子成员违纪违法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每件扣1分;受到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和国家机关、省委、省政府书面通报批评的(正式发文),每件扣3分。合计20分封顶。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 根据省政府对开发区的分类标准,结合我市实际,设置基础分系数。其中,城区开发区系数为1,优化开发县开发区系数为1.05,重点发展县开发区系数为1.1。因现代服务业开发区以省考核成绩为基础分值,且没有观摩考评奖励分值,故设系数为1.2。
城区开发区: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濮阳工业园区、濮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优化开发县开发区:濮阳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
重点发展县开发区:清丰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南乐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范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台前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
第十条 总得分计算方法:
总得分=基础分值×开发区系数+奖励分值-约束性指标扣分。
第十一条 考核工作由市开发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市纪委监委、市委营商环境办、市统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税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科技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市直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配合,年度考核评价工作在次年第一季度完成,考核结果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后发布。
第四章 结果应用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与开发区管委会绩效工资总量挂钩、与领导班子绩效工资挂钩。
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划分标准:
1.考核总分110分以上(含110分),按各开发区核定的管委会绩效工资总量、领导班子绩效工资执行;
2.考核总分100分—110分(不含110分),管委会绩效工资总量扣减3%、领导班子绩效工资扣减6%;
3.考核总分90分—100分(不含100分),管委会绩效工资总量扣减6%、领导班子绩效工资扣减12%;
4.考核总分80分—90分(不含90分),管委会绩效工资总量扣减9%、领导班子绩效工资扣减18%;
5.考核总分70分—80分(不含80分),管委会绩效工资总量扣减12%、领导班子绩效工资扣减24%;
6.考核总分70分以下(不含70分),管委会绩效工资总量扣减15%、领导班子绩效工资扣减30%。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严格工作标准,严肃工作纪律,确保数据真实。市直有关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和要求,对各项指标数据进行审核。在绩效考核工作中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1年。由市开发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实施中可根据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附件:1.濮阳市开发区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2.濮阳市开发区考核评价减分事项
3.濮阳市开发区考核评价指标解释
附件1
濮阳市开发区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
序号 |
考核指标 |
权重 |
数据来源 |
|
一、先进制造业开发区 |
|||
|
1 |
主导产业投资及增速和实际利用省(境)外资金及增速 |
25 |
市统计局、市商务局 |
|
2 |
主导产业增加值及增速 |
25 |
市统计局 |
|
3 |
亩均税收及增速 |
20 |
市税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4 |
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及增速 |
10 |
市统计局 |
|
5 |
高新技术企业数及增速 |
5 |
市科技局 |
|
6 |
“四上”企业数及增速 |
5 |
市统计局 |
|
7 |
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降低率 |
5 |
市统计局 |
|
8 |
固定污染源主要大气和水污染物排放强度 |
5 |
市生态环境局、市统计局 |
|
二、现代服务业开发区 |
|||
|
1 |
生产性服务业增加值及占比 |
30 |
以省现代服务业开发区综合考核为准 |
|
2 |
亩均税收 |
30 |
|
|
3 |
生产性服务业投资及增速 |
20 |
|
|
4 |
生产性服务业法人企业(单位)数与规模以上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单位)数增速 |
15 |
|
|
5 |
从业人员与中高级职称人数 |
5 |
|
附件2
濮阳市开发区考核评价减分事项
|
序号 |
减分事项 |
减分 |
认定单位 |
|
1 |
因营商环境产生投诉造成不良影响 |
每件1分 |
市委营商 环境办 |
|
2 |
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污染环境等突发事件 |
每件1分 |
市应急局 市生态环境局 |
|
3 |
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等突发事件 |
每件5分 |
市应急局 市生态环境局 |
|
4 |
发生开发区领导班子成员违纪违法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每件1分 |
市纪委监委 |
|
5 |
受到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和国家机关、省委、省政府书面通报批评的(正式发文) |
每件3分 |
市发展改革委 |
附件3
濮阳市开发区考核评价指标解释
一、先进制造业开发区
1.主导产业投资及增速和实际利用省(境)外资金及增速
主导产业投资及增速和实际利用省(境)外资金及增速指报告期内开发区经国家或省确认主导产业的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及增速和实际到位省外资金总量和外商直接投资总额及增速,权重分别占该项指标总权重的40%、40%和14%、6%。
计算方法:
主导产业投资增速=(当年开发区主导产业投资-上年度开发区主导产业投资)/上年度开发区主导产业投资×100%。
实际利用省(境)外资金增速=(当年实际到位省外资金总量和外商直接投资总额-上年度实际到位省外资金总量和外商直接投资总额)/上年度实际到位省外资金总量和外商直接投资总额×100%。
2.主导产业增加值及增速
主导产业增加值及增速指报告期内开发区经国家或省确认主导产业规模以上企业以货币表现的工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及增速,权重分别占该项指标总权重的50%。
计算方法:主导产业增加值增速=(当年开发区主导产业增加值-上年度开发区主导产业增加值)/上年度开发区主导产业增加值×100%。
3.亩均税收及增速
亩均税收及增速指报告期内开发区采用税务纳税申报系统确认的企业实际入库税费总额及增速,权重分别占该项指标总权重的70%、30%。
计算方法:
亩均税收=当年开发区税收收入/本年度末开发区建成区面积基数。
亩均税收增速=(当年开发区亩均税收-上年度开发区亩均税收)/上年度开发区亩均税收×100%。
4.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及增速
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及增速指报告期内开发区战略性新兴产业规模以上企业以货币表现的工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及增速,权重分别占该项指标总权重的30%、70%。
计算方法: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增速=(当年开发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上年度开发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上年度开发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100%。
5.高新技术企业数及增速
高新技术企业数及增速指报告期内在开发区内符合国务院《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并经省级以上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量(有效期内)及增速,权重分别占该项指标总权重的50%。
计算方法:高新技术企业数增速=(当年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数-上年度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数)/上年度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数×100%。
6.“四上”企业数及增速
“四上”企业数及增速指截至报告期末,开发区在市场监管机关登记注册并实际存续的“四上”法人单位数及增速,包括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国家重点服务业企业等四类规模以上企业,权重别占该项指标总权重的50%。
计算方法:“四上”企业数增速=(当年末开发区“四上”企业数-上年末“四上”企业数)/上年末“四上”企业数×100%。
7.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降低率
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指报告期内开发区平均每生产1万元工业增加值所消耗的综合能源量。
计算方法: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降低率=(当年开发区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上年度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上年度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100%。
8.固定污染源主要大气和水污染物排放强度
固定污染源主要大气和水污染物排放强度指报告期内开发区固定污染源各项主要大气、水污染物排放量与同期该开发区生产总值(按不变价计算)的比值。
计算方法:固定污染源主要大气和水污染物排放强度=截至当年开发区固定污染源各项主要大气、水污染物排放量/当年开发区生产总值。
二、现代服务业开发区
1.生产性服务业增加值及占比
生产性服务业增加值及占比指报告期内现代服务业开发区交通运输/仓储/邮政业、租赁/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公共设施管理业、批发业、金融业等行业增加值之和及与该现代服务业开发区服务业增加值总和的比值,权重分别占该项指标总权重的50%。
计算方法:生产性服务业增加值占比=当年现代服务业开发区生产性服务业增加值/当年现代服务业开发区服务业增加值总和×100%。
2.亩均税收
亩均税收指报告期内现代服务业开发区采用税务纳税申报系统确认的企业实际入库税费总额。
计算方法:亩均税收=当年现代服务业开发区税收/本年度末现代服务业开发区建成区面积基数。
3.生产性服务业投资及增速
生产性服务业投资及增速指报告期内现代服务业开发区交通运输/仓储/邮政业、租赁/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公共设施管理业、批发业、金融业等行业500万元及以上建设项目完成的投资总额及增速,权重分别占该项指标总权重的50%。
计算方法:生产性服务业投资增速=(当年现代服务业开发区生产性服务业投资一上年度现代服务业开发区生产性服务业投资)/上年度现代服务业开发区生产性服务业投资×100%。
4.生产性服务业法人企业(单位)数与规模以上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单位)数增速
生产性服务业法人企业(单位)数与规模以上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单位)数增速指报告期末现代服务业开发区交通运输/仓储/邮政业、租赁/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公共设施管理业、批发业、金融业等行业法人企业(单位)数与其中规模以上企业(单位)数增速,权重分别占该项指标总权重的60%和40%。
计算方法:规模以上生产性服务业法人企业(单位)数增速=(当年末现代服务业开发区规模以上生产性服务业法人企业(单位)数一上年末现代服务业开发区规模以上生产性服务业法人企业(单位)数)/上年末现代服务业开发区规模以上生产性服务业法人企业(单位)数×100%。
5.从业人员与中高级职称人数
从业人员人数指报告期内在现代服务业开发区服务业法人企业(单位)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或收入的从业人员平均人数,包括在各法人企业(单位)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人员、兼职人员、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但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持劳动关系的职工。权重占从业人员与中高级职称人数指标总权重的60%。
中高级职称人数指报告期内现代服务业开发区从业人员中获得中高级职称人数总和,权重占从业人员与中高级职称人数指标总权重的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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