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濮阳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1年12月24日
濮阳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全市消防安全工作,降低火灾危害,增强抵御火灾风险能力,加大火灾事故查处力度,压实各级消防安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厅字〔2019〕34号)、《河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97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火灾事故按照及时、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条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一般火灾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调查处理。较大火灾事故,由市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重大及以上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民航、铁路和军事设施的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由其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成立事故调查组,对火灾事故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一)死亡1人以上或重伤5人以上的火灾。
(二)国家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学校、医院、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文物保护单位、邮政和通信、交通枢纽、大型商业综合体、高层公共建筑等发生的有较大影响的火灾。
(三)涉及受灾户数或人员较多,直接财产损失1000万元以上或有重大社会舆论影响的火灾。
(四)其他有必要调查处理的火灾。
第五条 下列情形不在本规定调查处理范围:
(一)因放火、自杀、自焚等故意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或者治安案件处理的。
(二)因危险化学品爆炸引起的火灾。
(三)矿井地下部分发生的火灾。
(四)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因交通事故导致燃烧的。
(五)军事设施发生的火灾。
其中,具有放火嫌疑的火灾应按照《消防救援机构与公安机关火灾调查协作规定》开展调查、移交工作;军事设施发生火灾需要消防救援机构协助调查的,由市消防救援支队调派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协助。
第六条 本规定第四条情形的火灾事故,有管辖权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在火灾发生后24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成立火灾事故调查领导小组或者火灾事故调查组。
第七条 市消防救援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提请市政府调查县(区)政府负责调查的火灾事故。
第二章 火灾事故调查
第八条 发生较大火灾事故后,市政府根据消防救援机构请示组织成立火灾事故调查领导小组,并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参加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较大火灾事故调查领导小组组长一般由市政府分管消防工作的副市长或副秘书长担任,火灾事故调查领导小组下设事故调查组、善后处理组等专项小组。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火灾事故调查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一般由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人担任,成员由消防、公安、应急管理、纪委监委和火灾事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人员组成。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调查组组长领导下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火灾事故调查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特长,并与参与调查的火灾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根据调查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十条 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的主要工作任务有:查明火灾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统计人员伤亡和直接财产损失,确定火灾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提出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建议措施,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一条 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一般下设技术调查组、责任追究组、综合材料组等专项工作组,主要成员及工作任务如下:
(一)技术调查组主要由消防、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人员组成,负责调查火灾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提出技术防范措施,形成技术调查报告。
(二)责任追究组主要由纪委监委、消防、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人员组成,负责调查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履职尽责情况,提出问题整改和防范措施的工作建议,形成责任追究调查报告。
(三)综合材料组主要由消防、宣传、应急管理等部门人员组成,负责火灾事故调查的综合协调,做好会议筹备、信息收集、资料归档、后勤保障和新闻发布等工作,负责起草、报送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二条 较大火灾事故善后处理组组长由火灾发生地辖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或由火灾事故调查领导小组组长指派确定。事故善后处理组成员单位包括民政、财政、卫健、信访、辖区政府等单位。
第十三条 较大火灾事故善后处理组的主要工作任务有:调配医疗资源救助火灾伤病员,指导火场防疫工作,组织开展受灾户救济救助和保险理赔工作,受理火灾信访并对信访处理提出建议,积极化解因火灾产生的矛盾纠纷。
第十四条 发生一般火灾,辖区政府或消防救援机构认为有必要成立调查组的,可成立一般火灾事故调查处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事故调查组、综合处理组等专项工作组。
事故调查组负责调查火灾事故原因,统计火灾损失,调查相关单位和人员履职责任,提出防范措施和工作建议。
综合处理组负责火灾事故调查的综合协调,做好会议筹备、信息收集、资料归档、后勤保障和新闻发布等工作,起草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做好火灾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第十五条 调查过程中,调查人员要严格按照《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火灾现场勘验规则》等有关规定要求,规范开展现场封闭、调查询问、现场勘验、物证提取、检验鉴定、调查试验等各个环节,实地调查了解掌握火场情况。
第十六条 火灾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调查组可以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或者直接组织专家进行。相关单位、专家应当出具书面结论,并盖章签名。
第十七条 事故调查组可根据调查工作需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火灾相关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及物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第十八条 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火灾事故报告和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按照下列期限,向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一般火灾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较大火灾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火灾事故调查领导小组批准,可以延长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
第二十条 调查报告应包含如下内容:
(一)火灾基本情况。该起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单位、事故类别、事故性质及人员伤亡和直接财产损失等基本情况概述,事故调查组人员的组成情况。
(二)起火单位情况。起火单位成立时间、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隶属关系、经营范围、证照情况、劳动组织、工程施工、租赁关系、管理服务等情况。
(三)事故发生及救援情况。事故发生过程以及事故报告、灭火救援及政府应急行动情况。
(四)火灾事故性质、原因认定、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情况。包括火灾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认定火灾事故是否属于责任事故。
(五)善后处理情况。受灾人员的救济、安置、保险理赔等。
(六)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包括:事故责任者的基本情况(姓名、政治面貌、职务、主管工作等)、责任认定事实、责任追究的法律依据及处理建议。
(七)整改措施建议。针对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和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工作薄弱环节,提出下一步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
第二十一条 在查清火灾原因的基础上,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对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消防产品质量、使用管理等各方主体责任进行调查处理,并严格追究属地管理和部门监管责任。
第二十二条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形成后,应提交组织火灾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审查。组织火灾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批复。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应及时转发有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
有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自接到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的3个月内,将责任追究情况、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书面报送组织火灾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抄送具体负责调查的消防救援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
第二十三条 经过批复的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正文部分由组织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直接向社会公布,也可以由消防救援机构向社会公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在政府网站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全文公开,但依法需要保密的内容除外。
第四章 火灾事故延伸调查
第二十四条 对造成人员死亡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事故,应当组织开展延伸调查。延伸调查由各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各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是火灾延伸调查第一负责人。
政府已启动火灾事故调查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在政府事故调查组统一组织下开展延伸调查。
第二十五条 火灾事故延伸调查包含以下内容:
在查清起火原因基础上,对火灾发生的诱因、灾害成因以及防火灭火技术等相关因素开展深入调查,分析查找火灾风险、消防安全管理漏洞及薄弱环节,提出针对性改进意见和措施。
(二)结合政府组织的事故调查组,查实有关行业、部门及基层组织等对火灾单位的安全监管职责落实情况,推动相关部门、行业和单位整改问题和追究责任。
(三)对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消防产品质量开展调查,查实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无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的行为和问题,分析厘清火灾事故各方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调查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由消防救援机构做出行政处罚的,消防救援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应当由其他部门做出行政处罚的,将收集到的线索、证据移送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行业、部门存在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不落实的,应及时报告所属政府依法调查;对属地政府存在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不落实的,应及时报告其上级政府依法调查处理。
第二十八条 火灾延伸调查应在火灾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形成火灾事故延伸调查报告;情况复杂疑难的,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延长60日。延伸调查报告应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政府同意公开的,应予以公布。
第五章 火灾事故挂牌督办和整改评估
第二十九条 对较大火灾事故,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应当挂牌督办。
第三十条 对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公布之日起1年后,市政府应当成立火灾事故整改评估组,结合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和工作薄弱环节,对相关行业、部门和单位整改情况进行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经市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一条 火灾事故整改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整改评估工作的组织及开展情况。
(二)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三)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四)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二条 火灾事故整改评估组由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人任组长,参加火灾事故调查的政府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可邀请纪委监委参加。
第三十三条 对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责任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处理意见不落实或拖延滞后的,由火灾事故整改评估组将问题线索移交纪委监委按照相关规定处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法律法规和事故调查组的工作纪律。未经允许,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信息,不得向调查组以外人员泄露调查内容和工作进展。
第三十五条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阻碍、干涉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
(二)故意隐瞒、销毁涉案资料、物证的。
(三)在火灾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四)故意泄露案件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火灾事故,市政府将事故定性为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决定机关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织架构图
2.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织架构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