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濮阳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实施方案》已经11月27日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9年12月4日
濮阳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
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全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5〕103号)等文件精神,借鉴国家“4+7”集中带量采购和试点地区的经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思路
按照“市级组织、联盟采购、平台操作”的总体思路,市级拟定政策措施并监管实施,全市公立医疗机构组成联盟,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承担具体招标事宜,实施集中带量采购。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保障临床用药需求,切实节约医保基金,减轻患者负担,确保药品质量及供应。二是坚持依法合规,严格执行相关政策规定,确保采购工作程序规范、公开透明,全程接受各方监督。三是坚持市场机制和政府作用相结合,既尊重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又更好发挥政府搭平台、促对接、保供应、强监管作用。
(三)目标任务
通过实施全市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实现药价明显降低,患者用药负担进一步减轻,引导医疗机构规范用药,净化行业环境。
二、范围及形式
(一)药品目录编制
依据国家基本药品目录、医疗保险药品报销目录、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保障妇儿老年等特殊人群和专科用药以及短缺药品供应等,遴选出采购金额高、用量大的200个药品品种以及基础输液类药品,形成《濮阳市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目录》(国家“4+7”集中带量采购25个品种、国家谈判药品56个品种、国家第一批重点监控20个品种以及濮阳市重点监控辅助性营养性用药46个品种除外)。每种药品采购的剂型,原则上不超过3种,每种剂型对应的规格,原则上不超过2种,确保医保品规占比不低于药品采购目录的95%。
(二)适用对象
全市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和濮阳市油田总医院、濮阳惠民医院(以下简称医疗机构),鼓励民营医疗机构参加。
(三)采购周期
2020年初开始执行集中带量采购结果,采购周期为一年。
(四)参加企业
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在中国大陆地区上市的生产企业均可参加(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公司药品的商业公司、进口药品全国总代理视为生产企业)。
(五)评审方式
1.基础输液类药品:对投标企业的药品质量、信誉、服务和价格等指标进行综合评分后,确定中选药品和中选价。同一品种、同一剂型、同一规格、相同包材的药品作为同一个竞争(评审)组,得分最高的药品为中选品种,得分第二的为备选品种(得分出现并列的,行业排名靠前者中选)。
2.200个品种药品:列入《濮阳市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目录》的药品,同招标通用名、招标剂型、招标规格、质量层次的为同一竞争(评审)组,进行技术标及商务标综合评审。
技术标入围标准:包括质量入围标准和供应入围标准。质量入围标准主要考虑药品临床疗效、不良反应、批次稳定性等因素。供应入围标准主要考虑企业的生产能力、供应稳定性等,确保全市药品的供应。
商务标评审:技术标入围后,根据每种药品同一竞价组入围的生产企业数量,分别采取相应的采购方式:同一竞价组入围生产企业在3家及以上的,采取招标采购的方式进行综合评审,得分最高的药品为中选品种,得分第二的药品为备选品种;同一竞价组入围生产企业为1—2家的,针对不同类别的药品在基准价的基础上分别给出规定降幅,报价降幅达到规定降幅的中选。若同组药品均达到规定降幅,则降幅大者中选,次低者备选;若降幅相同,则价低者中选,次低者备选。
(六)价格要求
1.基础输液类药品:在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医药采购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有中标(挂网)价的,以中标(挂网)价为基准价;在省平台无中标(挂网)价的,以同品规同包材其他企业的最低中标(挂网)价的为基准价。企业报价原则上不得高于医院现采购价。
2.200个品种药品:在省平台有中标(挂网)价的,以中标(挂网)价为基准价;在省平台无中标(挂网)价的,以全国省级最低中标(挂网)价为基准价(含尚未执行价格;不含广东、福建、重庆)。其中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取通过一致性评价后的全国省级中标(挂网)价。企业报价原则上不得高于医疗机构现采购价。
3.相关要求:若省平台挂网价格调整,同一生产企业同一规格药品中选价格按就低不就高原则执行。集中带量采购周期内,国家或省药品招标政策有新规定,则按照新规定调整执行。同品种同剂型同生产企业不同规格的药品,价格不得倒挂,如有倒挂,按就低原则进行调平,企业不接受的,视为放弃。基础输液类药品包装材质不同的,价格须符合差比原则。
三、具体措施
(一)带量采购,以量换价
按照全市公立医疗机构上年度药品总用量的70%估算采购总量,进行带量采购,量价挂钩、以量换价,形成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价格。同种药品在多个质量层次中选的,低质量层次药品价格不得高于高质量层次药品价格。各质量层次采购量的划分,根据医疗机构上年度实际采购情况,进行分配。若仅一个质量层次中选,则再享受另一质量层次本次采购量的50%。
(二)招采合一,保证使用
通过招标竞价、议价谈判等不同形式确定集中带量采购品种,确保采购周期内完成合同用量。
(三)确保质量,保障供应
加强对中选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的全链条质量监管,建立对入围企业药品质量和供应能力的调查、评估、考核、监测体系。按照“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兼顾各质量层次,不唯低价中选。同品种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生产企业达到3家及以上的,不再选用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不足3家的,优先采购和使用已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
药品生产企业是保障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对纳入集中带量采购的药品,中选企业可直接配送,也可自主选定有配送能力、信誉度好、具备配送资质的药品经营企业进行配送,并按照购销合同建立生产企业应急储备、库存和停产报告制度。若配送不及时,医疗机构被迫使用其他企业药品的,超支费用由中选企业承担。药品配送应严格执行“两票制”,鼓励“一票制”,且货票同行,杜绝假劣药品流入。
(四)基金预付,及时回款
医疗机构作为药款结算的第一责任人,要设立专用账户。市直和各县(区)医保部门按照所辖地区,自药品购销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医疗机构专用账户预付药品带量采购合同金额的30%预付款项,其余70%款项由定点医疗机构从每月总额预算的医保基金优先解决。医疗机构从药品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的时间不得超过30日。
市医疗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设立市级药品采购预付账户。各县(区)委派代表组成联合采购办公室,负责组织医疗机构、中选企业、配送企业签订购销合同,测算出各县(区)应付预付款,各县(区)将此预付款打到市级药品采购预付账户,由市级统一预付。采购周期结束后清算。
医疗机构在完成约定采购量后,剩余用量优先选择中选药品,经市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继续予以预付,且医疗机构从药品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的时间不得超过30日。
四、工作要求
(一)探索医保支付标准与采购价协同
对于集中带量采购的药品,在医保目录范围内的以集中带量采购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原则上对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医保基金按相同的支付标准进行结算。患者使用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超出部分由患者自付,如患者使用的药品价格与中选药品价格差异较大,可渐进调整支付标准,在2—3年内调整到位,并制定配套政策措施;患者使用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药品,按实际价格支付。在保障质量和供应的基础上,引导医疗机构和患者形成合理的用药习惯。
(二)通过机制转化,促进医疗机构改革
通过降低药品价格,改善用药结构,降低医疗机构的药占比,为改革腾出空间。要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间“合理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的激励和风险分担机制,推动医疗机构使用中选价格适宜的药品,降低医疗机构运行成本。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收支形成结余的,可按照“两个允许”的要求,推进医疗机构人员薪酬制度改革。
(三)压实医疗机构责任,确保用量
将中选药品使用情况纳入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各有关部门和医疗机构不得以费用控制、药占比、医疗机构用药品种、规格、数量要求等为由,影响中选药品的合理使用与供应保障。对不按规定采购、使用中选药品的医疗机构,在医保总额指标、对公立医院改革的奖补资金、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医保定点资格、医疗机构负责人目标责任考核中予以惩戒。对不按规定使用药品的医务人员,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相应条款严肃处理。加强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监测,严格处方审核和处方点评,加强医师和药师宣传培训,组织开展药品临床综合评价,促进科学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四)明确部门职责,做好政策衔接
市医疗保障局承担制定实施方案、相关政策和监督实施的职责,指导各统筹区医保部门做好医保支付、结算和总额预算管理等工作;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对医疗机构落实中选药品使用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监测预警药品短缺信息,指导公立医院改革等;市市场监管局加强对中选药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市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依照各自职责做好药品采购的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