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濮阳市人民政府参事选聘暂行办法》《濮阳市人民政府顾问聘任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7月16日
濮阳市人民政府参事选聘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政府参事选聘工作,保障参事依法履行职责,发挥参政议政、建言献策、决策咨询、民主监督、统战联谊等作用,根据《政府参事工作条例》(国务院第565号令)及国家、省、市有关文件和规定,结合濮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事实行聘任制,由市长聘任。
第三条 参事人数控制数额为30名。
第四条 参事主要从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聘任,也可以从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和专家学者中聘任。
第二章 选聘条件
第五条 参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对党忠诚,政治过硬,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忠于祖国,热爱人民;
(二)在相关领域有较深造诣和较高知名度,有较强的调查研究和参政咨询能力;
(三)作风正派,清正廉洁,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四)具备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意愿。
参事的首聘年龄不低于55周岁,且应当是在职人员。最高任职年龄党内及党外行政管理型为62周岁,党外专家学者型为63周岁。
第三章 选聘程序
第六条 选聘参事应当依照下列程序:
(一)制定选聘计划。市政府参事工作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制定选聘计划,报市政府批准;
(二)提出拟聘人选。根据濮阳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广泛征求意见,在符合选聘条件的人员中,提出拟聘人选建议;
(三)考察拟聘人选。由市政府参事工作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对拟聘人选进行考察;
(四)审定拟聘人选。由市政府秘书长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初选名单,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
(五)签发参事聘书。由市长签发聘书,向组织人事部门报备。
第四章 参事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参事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市政府重大决策参与研究,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二)围绕市政府中心工作开展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社会各界,了解和反映社情民意;
(三)对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进行民主监督,及时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四)对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地方政府规章草案、市政府工作报告稿、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草案和其他重要文件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五)按要求参加市政府以及市政府参事工作机构召开的会议或组织的活动;
(六)参加爱国统一战线工作;
(七)承担市政府及市政府参事工作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参事具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可以直接向市政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职责履行需要,可以向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了解情况;
(三)应邀列席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等会议和组织的活动;
(四)高质量完成市政府及市政府参事工作机构交办的工作;
(五)遵守党纪国法、工作纪律和廉政规定,保守国家秘密,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章 机构设置及履职保障
第九条 参事工作机构设置:
成立市政府参事室,与市政府顾问服务中心合署办公,具体负责政府参事的日常联络、服务和管理工作。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协助配合。
第十条 参事履职保障:
(一)市政府为参事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接受参事对政府工作的民主监督;
(二)各县(区)和市直各单位应当支持、配合参事的工作,积极支持和协助参事开展参政咨询、调查研究等活动,及时办理和反馈参事的意见与建议;
(三)参事履职期间不改变人事隶属关系,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参事参政咨询活动,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和便利,适当核减其业务工作定额或工作量;
(四)参事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参事工作正常开展;
(五)参事为政府科学民主和依法决策做出突出贡献的,由市政府给予表彰。
第六章 聘期、续聘和解聘、辞聘
第十一条 参事的聘期、续聘和解聘、辞聘:
(一)参事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任期届满,由市政府参事室报市政府主要领导予以解聘;对在担任参事期间业绩突出,发挥重要作用,符合聘任条件的,可以续聘;
(二)参事在任期内达到最高任职年龄由市政府参事室报市政府主要领导予以解聘;
(三)参事在任期内,从事与参事身份不符的活动、不依法履行职责、严重违纪违法或本人申请离任,由市政府参事室报市政府主要领导予以辞聘;
(四)参事聘期届满或离任,达到退休年龄的,由参事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第七章 组织管理服务
第十二条 市政府参事工作机构,负责对市政府参事的组织管理和服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承办参事选聘工作和续聘、解聘、辞聘等事宜;
(二)提供参事相应工作场所,组织参事开展学习、调研考察、对外交流与合作等工作;
(三)根据市政府安排,组织参事列席全市重要会议和安排参加有关活动;
(四)承办参事建议的呈报,向有关部门了解办理进度,并将办理情况向参事通报;
(五)承担市政府参事履行职责的保障和服务工作,落实参事初任培训制度,建立参事履职档案,对参事履职情况进行考评;
(六)当年参事聘任、续聘及解聘等情况,由市政府参事室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向组织人事部门报备;
(七)组织参事参加爱国统一战线工作;
(八)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濮阳市人民政府顾问聘任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市政府顾问聘任管理制度,充分利用社会智力资源,完善决策咨询体系,提高政府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水平,结合濮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府顾问,是指根据高质量发展需要,以市政府名义聘任的具有较高专业水平、管理水平和有一定影响力的高层次人才或专业团队。
第三条 与濮阳转型发展、创新发展密切相关的重要行业、重点领域可聘请政府工作顾问。
第四条 政府顾问应具备下列(一)(五)条件和(二)(三)(四)条件之一: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对党绝对忠诚,遵纪守法,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良好的社会声誉;
(二)具有行业协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机构工作经历,在学科领域有理论建树、在行业有技术专长的专家、学者、教授、高级工程师;
(三)具有丰富的金融、项目、投资等工作经验,在大型企业担任高级经营管理职务的人员;
(四)具备广泛的信息来源渠道,能够帮助濮阳引进重大项目和各类资金的人士;
(五)身体健康,不具有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身份。公务员退休后,符合相关条件的,可聘为政府顾问。
第二章 聘 任
第五条 市政府顾问的选聘,坚持公开、公平、择优、自愿的原则。
第六条 政府顾问的聘任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面向国内外收集人员或专家团队信息,加强沟通对接,提出聘任计划,拟定初步人选。
第七条 由市政府秘书长主持召开市政府专题会议,就聘任计划和初步人选进行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八条 与拟聘任人选建立联系,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签订工作协议,由市政府主要领导签发市政府顾问聘书。
第九条 政府顾问实行聘期制,聘期为3年,任期届满,自动解除。对在担任顾问期间业绩突出,发挥重要作用,符合聘任条件的,可以续聘。
第十条 根据濮阳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市政府工作需要确定政府顾问聘任数量。
第三章 职责及待遇
第十一条 政府顾问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濮阳市重大战略谋划、发展规划布局、产业转型升级、重大项目建设等进行咨询、论证,提供智力服务;
(二)对制约濮阳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和对策;
(三)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利用自身资源和行业影响,帮助濮阳招引重大项目、引进高端人才;
(四)办理市政府专项委托的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 政府顾问享受以下待遇:
(一)根据项目或课题约定,获取相应的工作经费及咨询费、评审费等劳务报酬;
(二)对濮阳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奖励;
(三)根据市政府安排,到濮阳开展调查研究、专题研讨、决策咨询、项目论证,提供食宿、交通等便利条件。
第十三条 政府顾问在履职过程中要保守秘密,不得利用顾问身份在外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章 日常管理服务
第十四条 市政府顾问的管理,坚持规范约束与激励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五条 设立市政府顾问服务中心,与市政府参事室合署办公,具体负责政府顾问的日常联络、服务和管理工作。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协助配合。
(一)市政府顾问服务中心主要职责:
1.对被推荐顾问人选进行资格审核;
2.办理政府顾问的聘任手续;
3.收集政府顾问的意见建议、动态信息,送市政府领导参阅;
4.管理政府顾问有关档案资料。
(二)市政府各相关部门主要职责:
1.根据工作需要,向市政府推荐政府顾问;
2.配合市政府办公室对被推荐政府顾问人选进行资格审核;
3.起草市政府与政府顾问的具体合作协议;
4.联络和服务政府顾问的日常工作,整理、上报政府顾问的意见建议、动态信息。
第十六条 聘请政府顾问所需相关费用列入市财政预算。
第十七条 政府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不履行或不能全面履行顾问职责、从事与身份活动不符的;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列为失信人名单的;
(三)违背公序良俗、严重损害濮阳利益、形象和声誉行为的;
(四)本人提出申请要求解除聘任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