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完善房地产市场调控,规范财政补贴政策,保持房地产去化周期处于合理区间,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市政府研究决定,自2018年1月11日起(新建商品房以购房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二手房以交易确认单时间为准),在市城区购买新建商品房、二手房的购房业主,不再享受《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农民进城购房促进住房消费的通知》(濮政〔2015〕88号)、《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濮政〔2016〕30号)中规定的购房财政补贴政策。
2018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