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环境保护部、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市政府组织对《濮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1月8日
濮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全市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响应机制,统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提高预防、预警和应急应对能力,有效控制、减轻重污染天气程度,削减污染峰值,缩短污染时间,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环保部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和应急减排措施修订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7〕86号)、《环保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关于印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7〕11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豫政〔2005〕3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豫政〔2014〕82号)、《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2017—2018年秋冬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实施方案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239号)、《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2017—2018年秋冬季高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240号)、《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濮政办〔2017〕32号)。
1.3 定义
本预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AQI大于200,即空气环境质量达到五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濮阳市境内且需要由市政府负责协调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
1.5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建立健全预防、预测和预警体系,切实预防重污染天气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属地管理、科学统筹。根据环境质量由当地政府负责的原则,各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市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指挥部统一指挥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加强对全市大气污染源监控,做好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日常监测,及时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科学预警并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响应体系。
明确责任、强化落实。明确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职责分工,厘清工作重点、工作程序,奖惩并举,严格落实工作职责,确保监测、预报、预警、响应等应急工作各环节有人、有据、有序、有效执行。
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加强各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各自专业优势,综合经济、法律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协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本预案是濮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其下级预案包括各县(区)(含开发区、工业园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下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各县(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包含本级政府相关部门实施方案(含应急减排清单)和相关企业单位操作方案。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级组织指挥机构。市政府成立濮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检查评比等工作。指挥长由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担任。
2.2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指挥部办公室”),作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指挥工作机构,主要负责贯彻指挥部的指令和部署,组织重污染天气应对研判、会商以及相关信息发布和上报,督导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落实重污染天气职责分工,组建市级重污染天气督导检查组,指导各县(区)、市直各单位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管理有关工作,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局长、市应急办主任担任。
2.3 专家组由国家环科院、河北先河公司及市环保、气象等相关领域专家组成,参与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报、预警、响应及总结评估专家会商,针对重污染天气应对涉及的关键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2.4 监测预报组由市环保局监测科、市环境监测站、市气象局组成,主要负责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观测及预报,向市指挥部提供监测、预报数据信息,为预警、响应提供决策依据。
2.5 督导检查组由市委市政府督查局牵头,组织成立若干督导组,负责对各县(区)政府及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响应等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6 各县(区)组织指挥机构。县(区)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应当明确相应组织指挥机构和成员单位,各有关部门按照责任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市、县环保和气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气象监测网络,建立信息资源交换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空气质量和气象日常监测,并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信息,以及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外、有可能对本行政区域造成影响的重污染天气信息进行收集和汇总,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环境质量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工作;建立会商研判机制,重污染天气过程期间,每日对气象要素与污染成分聚合态势和空气质量指数(AQI)进行分析、研判,及时提出发布、调整、解除预警建议,为预警、响应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3.1.1 监测。由市环境监测站和市气象局分别负责环境空气质量常规监测和气象状况观测,同时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等工作,并及时将有关信息上报,为预报、会商、预警提供决策依据。
3.1.2 预报。由市环保局监测科依据市环境监测站上报的有关信息和气象条件变化趋势,结合实时环境空气质量及大气污染物排放源情况,对未来3天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进行预报,对未来5天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进行预测。
3.1.3 会商。由市环境监测站会同国家环科院、河北先河公司、市气象局开展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工作。预报未来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应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加密会商频次,必要时请专家组参与会商。未发布预警信息,重污染天气已经出现时,要实时会商。
3.2 预警
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统一采用空气质量指数(AQI)指标,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
3.2.1 预警分级。全市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统一由低到高分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四级,各级别分级标准为:
(1)蓝色预警:预测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200,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2)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3)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4)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3.2.2 预警条件。当预测可能出现上述重污染天气时,应当按空气质量预报结果上限确定预警级别。
当空气质量指数未达到相应预警等级,但接到国家或省级区域预警时,应严格按照国家或省级预警要求启动相应级别预警;当本地空气质量实际指数超过国家或省级预警级别时,应按本地实际情况启动相应级别预警。
3.2.3 预警发布。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由市、县政府,指挥部或政府授权委托的部门、单位负责。原则上预警信息提前24小时发布,若遇特殊气象条件不能提前发布预警信息,通过实时会商,判断满足预警条件,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当监测AQI达到重度及以上污染级别,并预测未来12小时内空气质量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
预警发布后,应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同时,明确预警启动和预计解除的时间、发布机关、执行预案应急响应措施级别等内容。
3.2.4 发布程序与权限。经会商达到预警条件时,由监测预报组拟制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报告和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通知,一并报市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批准后,在2小时内发布。其中,蓝色预警由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市环保局局长)批准;黄色、橙色预警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市长)批准;红色预警由指挥部指挥长批准。
当接到全省、区域预警通知时,按程序经批准后,4小时内发布预警通知。
预警信息发布对象为需要采取措施的各县(区)政府和成员单位。预警信息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出现的时间、范围、污染程度、预警级别及气象条件等。
针对企业的预警信息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据专项实施方案发布。
3.2.5 区域应急联动。当环保部预测区域内多个连片城市空气质量达到启动橙色及以上预警级别时,环保部基于区域会商结果,通报预警信息,我市应按照预警信息要求及时启动相应级别预警,开展区域应急联动。
3.2.6 预警的调整与解除。预警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预警级别进行相应调整或解除预警。
当空气质量指数在不同预警级别条件内频繁波动时按高级别预警执行。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但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从严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尽早采取升级措施。
预警的调整、解除和预警信息发布的主体及程序相同。蓝色预警自动解除。
4 应急响应
按照发布预警时确定的时间启动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及内容
响应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内容包括公众防护措施、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各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为:
当发布蓝色预警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市级发布预警时,县(区)政府应启动不低于市级预警级别的应急响应,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企业实行更为严格的响应措施,以达到应急调控目标。已启动红色预警时,仍执行Ⅰ级应急响应。
4.2 响应措施
4.2.1 采暖季响应措施。
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为采暖季。进入采暖季,采取以下措施:
(1)工业企业限产或错峰生产。
错峰行业:水泥(含特种水泥,不含粉磨站)、砖瓦窑(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陶瓷(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玻璃及玻璃棉(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岩棉(不含电炉)、商砼、石灰窑、珍珠岩、石膏板等建材行业,采暖季实施停产。水泥粉磨站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应实施停产。
铸造行业除满足达标排放要求的电炉、天然气炉外,其它在采暖季期间实施停产。电炉、天然气炉在黄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应实施停产。
涉及原料药生产的医药企业涉VOCs排放工序、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机溶剂的农药企业涉VOCs排放工序,在采暖季实施停产。
限产行业:采暖季玻璃企业生产线限产15%,鼓励玻璃企业采暖季进行冷修。热电联产企业“以热定电”限产运行。
(2)化工企业轮流停止生产。
(3)重点用车企业错峰运输:电力、钢铁、水泥、玻璃、化工、石化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提前做好生产物资储备,合理安排运力,封存企业自有车队中达不到国三排放标准的车辆,优先选择排放控制水平较好的车辆承担运输任务,保证采暖季国四及以上排放标准运输车辆比例达到80%以上。依据预警信息提示,在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之前完成原材料及产品的运输;重污染天气橙色、红色预警期间,禁止运输车辆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的运输车辆除外)。
(4)严禁燃放烟花爆竹、露天烧烤、露天喷涂、焚烧垃圾、秸秆等行为。
(5)土石方作业的管控:按照国家、省要求,启动“封土行动”。其间,城市建成区内停止各类建设工程土石方作业、房屋拆迁(拆除)施工,停止道路工程、水利工程、土地整治等土石方作业。对于应急抢险、重大民生工程和重点项目涉及土石方作业的,由市政府同意后实施,并严格采取各项应急减排措施,相关部门对其进行严格监管。
(6)开展城市清洁行动,由市城市管理局督导各县(区)每周五下午集中开展“清洁城市行动”,重点是城乡结合部、背街小巷、城中村及楼宇立面清洗,楼顶保洁。
采暖季响应措施,根据国家、省部署和要求,适时调整。
4.2.2 Ⅳ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的,需要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防护措施。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和企事业单位等,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公众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夏季空调温度调高2—4摄氏度,冬季调低2—4摄氏度;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排污单位控制产污工序生产,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鼓励化工、水泥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的企业,根据大气污染情况适当调整产能,减少污染物排放。
(3)强制性减排措施。道路扬尘减排措施,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建成区内道路增加2次机扫保洁频次(建成区范围:濮水路以东,晋豫鲁铁路以北,新东路及延线以西,濮范高速路以南)。
(4)全市建成区内汽车维修行业停止喷漆作业。颗粒物、VOCs减排比例达到5%。
其他措施。农业畜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负责,加强对燃放烟花爆竹、露天烧烤、露天喷涂、焚烧垃圾和秸秆等禁止行为的监管。
4.2.3 Ⅲ级响应措施。
在执行Ⅳ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
教育部门负责督导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停止户外活动。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
(2)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工业企业减排措施。按照“一厂一策”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产、加强污染治理等措施,在基准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基础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减排比例达到10%以上,VOCs减排比例达到10%以上。
各级政府应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限产、停产企业名单,实施Ⅲ级响应减排措施。发改、工信、环保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督导各企业落实限产、停产措施;加大燃煤发电企业监管力度,确保超低排放;环保部门应增加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督促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严格落实减排措施。
采暖季,限产及错峰生产的行业企业落实本预案4.2.1第一条响应措施。
各县(区)、中原油田(含勘探局、分公司、工程公司,下同)向所管辖有减排任务的企业、单位下达限、停产通知。
混凝土搅拌站、砂浆搅拌站等企业(设施)减产50%。
停止室外喷涂喷绘、粉刷、切割、护坡喷浆类作业。
机动车减排措施。主城区实行非绿标车、货车、工程渣土车区域限行,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主城区范围:华安路以东,晋豫鲁铁路以北,106国道以西,卫都路以南)。
扬尘污染控制措施。住建部门负责督导建筑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工地围挡措施,各类施工现场应做到六个100%,裸露场地增加洒水降尘频次,工地洒水每日2次以上。城市管理部门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洒水、喷雾等防治扬尘作业3次以上(冰冻期结合实际执行)和城市道路施工的扬尘治理工作。交通运输、公路部门负责加强工程施工和公路运输、道路施工的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公路扬尘污染。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场地及施工运输车辆的扬尘治理。
建筑垃圾和渣土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所有企业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4.2.4 Ⅱ级响应措施。
在执行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教育部门负责督导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停止户外活动,可采取弹性教学。
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企事业单位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督导落实以下措施:
工业减排措施。各级政府应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限产、停产企业名单,实施Ⅱ级响应减排措施。发改、工信、环保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督导各企业落实限产、停产措施,确保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在基准排放量基础上削减比例达到20%以上,VOCs减排比例达到15%以上。
采暖季,限产及错峰生产的行业企业落实本预案4.2.1第一条响应措施。
督导企业10蒸吨以上燃煤工业锅炉限制使用;发改部门负责督导燃煤发电企业(热电联产企业在保证供热的前提下)实施分阶段轮流限制发电,加大燃煤发电企业监管力度,确保超低排放;环保部门应增加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督促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严格落实减排措施。
各县(区)、中原油田向所管辖有减排任务的企业、单位下达限、停产通知。
机动车减排措施。公安部门负责在主城区实行冒黑烟车辆、2吨以上货车、工程渣土车、三轮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禁行(纯电动车、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除外),引导过境车辆避开建成区限定区域行驶。住建、城管、综合执法、工信、交通、公路等部门负责各自行业内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禁用工作。各级政府负责督导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车停驶50%。
扬尘污染控制措施。住建部门负责督导施工单位立即停止建筑工地室外作业,施工工地停止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土石方作业,停止城市建筑拆迁、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工地采取围挡措施。各类施工现场应做到六个100%,裸露场地应增加洒水降尘频次4次以上。城市管理部门要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洒水、喷雾等防治扬尘作业频次4次以上(冰冻期结合实际执行)和城市道路扬尘治理工作。交通运输、公路部门负责国、省干线和高速公路及乡村道路建设工地停工的监督检查。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场地停工的监督检查。工信部门负责督导年进出货物总重量超过5万吨以上的企业落实大宗物料错峰运输;混凝土搅拌站、沥青搅拌站、砂浆搅拌站等企业(设施)停止生产,车辆封存。
其他措施。气象部门根据气象条件采取可行的气象干预措施。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增加公共交通运输运力,保障市民出行。监察、督查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应对工作不力的部门或单位采取约谈、问责、组织处理、党政纪责任追究等措施。
4.2.5 I级响应措施。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在Ⅱ级响应措施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1)当接到红色预警且AQI日均值达到500时,在市、县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有条件的学校可采取停课措施。对已经到校的学生,学校可安排学生自习;对未到校的学生,学校可通过远程教育等方式,安排学生在家学习。
(2)市建成区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工程机械禁止使用,各类载货柴油车辆停止使用(特殊公共保障车辆、邮政快递车、残疾人专用车、新能源汽车和其他特定车辆除外),各县按照要求划定禁用区域。过境106国道货车全部限行,绕道省道209。
(3)各县(区)政府可视情况实行弹性工作制。
(4)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在基准大气污染物排放基础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减排比例达到30%以上,VOCs减排比例达到20%以上。各级政府应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限产、停产企业名单,负责督导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工业企业停产停业。
(5)非冰冻期,增加城市道路的机扫、冲洗、洒水作业频次,每日增加对城市道路洒水抑尘作业5次以上。
4.3 事发区域周边地区响应措施
启动I级响应措施时,各县(区)政府应根据市指挥部办公室指令,采取严格的响应措施,各督导组根据职责分工进行督导落实。
4.4 补充说明
4.4.1 当接到区域或全省应急响应时,应按照要求采取应急减排措施,当污染达到相应级别时,再采取公众防护措施(公众防护措施和强制性减排措施可分开执行)。
4.4.2 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主要是指生产过程中排放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和VOCs气体的工业企业。
4.4.3 电力企业减排由市发改委、国网濮阳供电公司按照省电力部门统一部署实施。
4.4.4 2017年8月20日至9月20日企业产量、运输量,作为企业限产基准,在此期间无产量及运输量的企业往前推算一个自然月为基准;新投产的工业企业按现有产能核算限产比例。
4.4.5 当紧急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时,从预警发布至预警解除时间在48小时(含)以内,因生产工艺特点落实应急减排措施到位需要12个小时及以上,且在减排措施落实过程中污染物排放浓度波动较大,排放浓度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应向当地政府做出书面说明,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可不采取停产、限产措施;出现重污染天气持续情况,企业应立即采取停产、限产等减少污染物排放措施,实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目标;各县(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中应明确本地此类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4.4.6 重大民生建设项目和环境治理工程,经市政府批准后,可不停止施工。对建筑施工工地水泥浇筑等不能间断的工序,可在完成本工序后停止施工。
4.4.7 施工工地和应急减排企业名单实行动态调整,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后向社会公布。
4.4.8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实行有奖举报。奖励办法按照《濮阳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濮环攻坚办〔2017〕272号)执行。
4.5 信息公开
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各县(区)政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信息公开内容应包括重污染天气首要污染物、污染的范围、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险程度,已采取的措施,可能受影响的区域及需采取的措施建议等。
4.6 信息报告
各县(区)环保部门和气象部门应及时将本辖区内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及以上级别预警的启动、级别调整和解除情况分别报告上一级主管部门。
报告分为初报、续报、终报。初报应在预警信息发布后1日内上报,内容包括发生重污染天气城市的预警启动时间、级别、主要污染物、采取的应急措施、预警信息发布情况等内容;续报应按指挥部办公室的要求,每天定时上报,内容包括预警级别变化情况、采取的应急措施和取得的效果等;终报在预警解除后及时上报,内容包括应急响应终止情况。
重污染天气信息应当采取网络、传真形式书面报告,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5 总结评估
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应当及时对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进行总结评估,并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Ⅰ级应急响应终止后,市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在5日内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原因、影响、措施落实以及应对效果等情况的调查评估,并向指挥部报告。同时,通报各有关单位。
各县(区)政府应当对Ⅲ级及以上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重污染天气原因、影响、预警发布及响应情况,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措施落实情况及应对效果等。其中,Ⅰ级应急响应评估报告于响应终止后3日内报市指挥部办公室。
各县(区)政府应当于每年4月15日前,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前一年度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评估,重点评估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成本,以及预案内容的完整性、预警规定的详实性、响应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专项实施方案完备性等。评估结果应当于5月15日前报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总结评估结果,应急预案、实施方案、操作方案需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于8月15日前完成修订和报备工作。
6 应急保障
各级政府应当加大资金投入和人才队伍建设力度,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和规范,加强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预测预报预警能力建设,建立健全本级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平台和预测预报预警平台,不断提高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预警能力。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级政府应当建立专家队伍,为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撑;按照应急预案及其他相关专项预案,组织不同类型的演练,提高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水平;以增强公众防范意识、提高公众自救能力为目标,开展应对重污染天气宣传、教育等工作。
7 附则
各县(区)政府应当根据本预案规定,结合当地实际,组织相关部门、企业修订完善本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相关部门实施方案(含应急减排清单)、企业操作方案,报送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各县(区)政府应结合当地实际,对应急减排清单实施动态管理,及时进行更新,分别于每年4月15日、9月10日前,报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同时报送市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行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实施方案,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中原油田参照本预案,结合自身特点,负责制定实施方案及所属企业操作方案,督促各企业认真落实,并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供电公司在接到政府或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对企业实施限、停电通知后,应立即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濮政〔2016〕68号)同时废止。
附件:1.濮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2.濮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职能部门通讯录
3.濮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通讯录
4.濮阳市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通知模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