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升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满足群众看病就医需求,经市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开展县乡医疗服务一体化管理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优化县域卫生资源配置,明确各级医疗机构功能定位,健全完善以“县级医疗机构为龙头,乡镇卫生院为枢纽,村卫生室为基础”的县乡村三级医疗服务体系,努力构建县乡医疗服务一体化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二、总体目标
改革现行县乡医疗服务体制,鼓励探索县乡医疗服务一体化管理,优化卫生资源配置,不断提升乡镇卫生院的医疗服务能力,促进县乡医疗卫生协调发展,提高医疗服务体系的整体效率,构建“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诊疗新模式,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实现“小病不出乡,大病不出县”。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益性质,突出以人为本。将公益性贯穿于县乡医疗服务一体化管理的全过程,把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放在首位,把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保障水平、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二)坚持政府主导,加强部门协作。各县人民政府是实施县乡医疗服务一体化管理的责任主体,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县乡医疗卫生单位是此项工作的具体实施主体,县财政、编办、人社、审计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全力推进工作开展。
(三)坚持县乡统筹,持续协调发展。纳入一体化管理的乡镇卫生院,在管理、运营、服务能力等方面要有针对性,注重发展的可持续性。同时,对贫困地区的乡镇卫生院,要继续强化扶持措施,不断提高其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促进县乡医疗服务均衡发展。
(四)坚持责权统一,实现资源共享。纳入一体化管理的乡镇卫生院要坚持“八不变”,即:乡镇卫生院独立法人资格不变,名称不变,公益性质不变,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职能不变,资产、债权、债务归属不变,职工身份及隶属关系不变,收费标准不变,财政投入体制不变。实行一体化管理期间,县级医院与乡镇卫生院建立医疗共同体,以管理、技术、设备、培训等为主要支持手段,对乡镇卫生院的基本医疗服务、公共卫生服务等实行全方面管理,享有管理权、经营权、人事权和分配权。
(五)坚持试点先行,稳步推进实施。开展县乡医疗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要坚持试点先行,在试点基础上稳步推进。每个县至少确定1家县级医疗机构与不少于1家乡镇卫生院,开展县乡医疗服务一体化管理试点工作,在总结经验基础上,结合县级医疗机构能力状况逐步扩大范围。
四、试点任务
(一)统一行政管理。县级医院要充分发挥人才、技术和管理方面的优势,将纳入一体化管理的乡镇卫生院作为县级医院的分院进行管理,乡镇卫生院加挂“×县医院×乡(镇)分院”牌子。乡镇卫生院的负责人可由县级医院负责人提名,报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考核任命,也可由县级医院负责人兼任。乡镇卫生院要自觉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卫生事业方针政策,执行卫生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各项医疗规范,做到执业主体、执业人员、执业范围合法、合格、合规。要进一步完善预防保健、医疗急救、中医药等服务功能,积极开展疾病预防、妇幼保健、基本医疗、健康教育等综合服务。
(二)统一人事管理。县级医院和乡镇卫生院的人员编制性质和人事关系不变,在一体化管理期间,人员由县级医院统一调配使用,人员流动情况分别报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要建立有利于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的柔性流动机制、绩效考核和内部分配机制,鼓励优质医疗资源下沉;纳入一体化管理的乡镇卫生院可执行县级公立医院的绩效工资分配政策,切实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深化人事编制制度改革,探索适合县级医院和乡镇卫生院特点的人员招录、人才引进方式。要统一人员考核,完善激励机制,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以工作数量、工作质量、医德医风、服务对象满意度等为主要评价指标,合理确定医务人员工资福利待遇,重点向临床一线、乡镇卫生院医护人员倾斜。
(三)统一财务管理。纳入一体化管理的乡镇卫生院财务收支由县级医院统一管理,县级医院和乡镇卫生院按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独立建账、分别核算。乡镇卫生院执行乡镇卫生院的医疗服务收费价格,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四)统一设备管理。纳入一体化管理的乡镇卫生院要充分利用县级医院临床检验、医学影像和消毒供应的技术优势,实现资源共享,降低运行成本,提高运行效率。一体化管理的县级医院和乡镇卫生院的设备在保持所有权不变的情况下,可以根据诊疗业务开展需要合理调配使用,并由县级医院全面负责设备的日常维护和操作培训工作,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五)统一药品管理。纳入一体化管理的乡镇卫生院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河南省基本药物制度有关政策,按规定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和非基本药物。县级医院加强对乡镇卫生院基本药物的管理,抓好医务人员用药培训和指导,确保合理、规范使用基本药物和非基本药物。
(六)统一业务管理。纳入一体化管理的县级医院根据当地群众常见病、多发病需求,合理调配人员、设备到乡镇卫生院开展诊疗服务,积极推广适宜技术,指导乡镇卫生院对急、危、重症患者进行初步处置,建立危重病人往上级医院转院治疗,以及急性病恢复期患者、术后恢复期患者下转乡镇卫生院康复治疗的分级诊疗管理制度。县级医院对乡镇卫生院的医疗、护理、医院感染、公共卫生服务进行全面质量控制。乡镇卫生院执行现行的医保报销政策,在起付线设置标准、首诊机构、转诊流程、报销比例等方面,运用行政、经济等手段引导和改变基层群众择医意愿和就医习惯,有序就医,合理分流患者,减轻群众就医负担。县级中医医院、妇幼保健院要加强对全县乡镇卫生院中医医疗、妇幼保健等工作的业务指导。
(七)统一信息管理。加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信息系统项目(云计算模式)建设,以云计算模式统一全市乡镇卫生院应用软件系统,依托全市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和卫生计生专用网络,实现县乡医疗机构信息互联互通。加强县乡医疗机构远程会诊系统建设,提升乡镇卫生院医疗技术水平。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实施县乡医疗服务一体化管理,是加快县级公立医院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缓解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的有效途径。各县要充分认识一体化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思路,细化工作措施,确保工作顺利实施。
(二)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市、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牵头做好推进县乡医疗服务一体化管理试点的组织协调工作,切实加强公共卫生、医疗服务质量监管,坚持基本医疗卫生事业的公益性。县级医院要发挥龙头带动作用,建立工作责任机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县乡医疗服务一体化试点工作不断深入,取得实效。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对开展试点的县乡医疗机构在人员招聘、岗位设置、人事管理、分配制度、绩效工资核定等方面给予支持,完善补偿机制和支付方式相关政策。市、县财政部门要做好经费保障,按照“财随事转”的原则,根据绩效考核结果拨付经费,对县乡医疗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三)精心组织,科学实施。各县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指导意见要求,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进行充分调研、多方论证,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及时开展县乡医疗服务一体化管理试点工作。实施过程中,要加强调研督导,及时研究解决存在问题,并进行整体评估。要把一体化管理业绩纳入县级医院年度重点考核指标,明确责任,严格奖惩,确保县乡医疗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取得实效。
(四)加强宣传,正确引导。市、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大力宣传县乡医疗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充分调动县乡医疗机构和广大医务人员参与改革的积极性、主动性。积极总结经验,广泛宣传典型,正确引导舆论,争取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与支持。
2017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