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千方百计扩大就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08〕2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豫政〔2011〕67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全民技能振兴工程的若干意见》(豫政〔2012〕6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3〕6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强化政府责任,加快建立促进就业长效机制
(一)强化政府责任,贯彻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方针,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各县(区)政府要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等方面制定具体措施,鼓励多渠道多形式就业,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努力实现经济发展与促进就业良性互动、社会就业更加充分的目标。
(二)加快经济发展,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继续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努力实现深化改革、促进发展、结构调整与扩大就业的有机结合。全面落实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以及加快服务业发展等一系列有利于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在发展重点项目、推进产业集聚区建设和招商引资工作中,要把促进就业作为重要因素统筹规划。鼓励和规范灵活就业,广开就业门路,拓宽就业渠道,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被征地农民就业、失业人员再就业以及各类社会群体的就业促进工作。
(三)进一步完善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度,建立就业工作长效机制。将城镇新增就业、城镇登记失业率、失业人员再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创业促就业等指标纳入县(区)政府责任目标体系进行综合考评,并与主要负责人绩效进行挂钩。对完成目标任务好的县(区),在下年度拨付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倾斜,对没有完成目标任务或工作落后的县(区),扣减就业专项资金。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县(区)、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对因促进就业工作不力导致失业率大幅度上升,引发社会群体事件的,要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并取消该部门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二、积极落实就业政策,完善政策扶持体系
(四)建立健全全市统一的就业和失业登记制度。开展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失业状况调查统计,对本市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或劳动者自主就业办理就业登记,没有就业经历的城镇新成长劳动力和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进行就业、失业登记的劳动者可按规定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和申领失业保险金。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县(区)就业、失业登记和《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工作,市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具体的登记、发放及相关统计工作。
(五)扶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就业困难人员主要是指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已登记失业,并按照政策和规定程序认定的人员。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对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相应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加大非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对各类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三分之二,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六)加强对城镇零就业家庭、农村零转移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对在一个家庭中其家庭成员有就业和转移就业愿望,有就业能力,但没有人就业或转移就业的,要确保其至少有1人以上实现就业或转移就业。依托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一步完善零就业家庭申报认定制度,规范审核认定程序,建立专门台账,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创业扶持等就业服务,通过多种形式帮扶零就业家庭人员实现就业。建立动态管理、及时援助的长效工作机制,对其中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各县(区)要及时兑现各项扶持政策,为零就业家庭提供“直通车”就业服务。
(七)各县(区)政府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加大资金投入,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并确保逐年增加,及时足额到位。对不按规定列支就业专项资金的,在次年度拨付就业专项资金时根据缺额情况予以扣减。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创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就业见习、求职和创业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扶持公共就业服务以及经市政府批准、用于促进就业的其他支出。上级拨付资金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省人社厅规定的范围支出,其他各项支出从同级财政列支的就业专项资金中支付。市县人社、财政部门要严控资金使用范围、标准和程序,明确责任,加强监管,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三、加强指导和帮扶,积极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八)加强对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把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纳入就业工作总体部署,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健全工作机制。市县财政要合理预算安排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资金,用于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人才市场和毕业生就业市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部门要设立毕业生就业服务“绿色通道”,为毕业生提供人事代理、政策咨询、职业指导、求职推荐、信息查询等“一站式”服务,对应届毕业生可由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直接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允许全国其他省市大中专毕业生在我市进行求职登记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并将其纳入当地免费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实施范围。对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人事代理,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大中专毕业生,在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其就业工龄可以和原参加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完善离校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信息登记,教育和人社部门要共同做好毕业生离校前后的信息衔接和服务接续,摸清就业需求,对有就业创业意愿的大中专毕业生提供相应的就业创业服务。我市大中专院校要将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按照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四到位”的要求,加大经费投入,确保将不低于年度学生学费总收入的1%投入就业工作,要进一步加强专兼职结合的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师资队伍建设,按照1∶500的师生比配齐校级专职就业工作人员。加强大中专毕业生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在校期间掌握一门技术,对经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相关标准给予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
(九)加大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岗位开发力度。全市各级各部门要结合转方式、调结构的进程,积极为大中专毕业生开发就业岗位,尤其要充分发挥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智力密集型产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发展对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的拉动作用。在制定产业发展规划时,要同时制定人才培养、吸纳、引进计划,为大中专毕业生创造更多就业机会。引导各类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吸纳更多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进一步落实社保补贴、培训补贴等扶持政策,鼓励其吸纳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对商贸型、服务型企业(除广告、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以及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微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大中专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组织开展大中专毕业生专场招聘、“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校园行” 活动,鼓励企事业单位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招聘大中专毕业生,在国有企业全面推行分级分类的公开招聘制度,市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招聘大中专毕业生,不得发布含有限定毕业院校(或第一学历、全日制)、性别、民族、户籍、身体残疾等就业歧视性条款的需求信息,维护大中专毕业生公平就业权利。
(十)鼓励和引导大中专毕业生面向城乡基层就业。结合推进城镇化、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进程,加大财政投入,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发城乡基层特别是城市社区和农村公共管理及社会服务岗位,引导大中专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为到中小企业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做好人事代理、档案保管、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职称评定、权益保障等服务。继续做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后续工作以及配套政策的落实,促进服务期满人员就业创业。
(十一)落实和完善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见习政策。以帮助大中专毕业生积累工作经验、提升就业能力为目的,继续组织我市有见习意愿的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含市外拟来濮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开展就业见习活动。见习期间,见习单位要为见习学员统一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由当地政府和见习单位给予生活补贴,政府提供的生活补贴每人每月700元,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见习单位提供的生活补贴不低于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要以企业为主体,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申报建立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优化见习单位结构,规范对见习单位的认定和管理。鼓励见习单位吸纳见习学员就业,对吸纳见习学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见习单位,每吸纳1人,给予用人单位3000元的一次性补贴。
(十二)鼓励大中专毕业生通过自主创业的形式实现就业。对有创业意愿的大中专毕业生,组织其参加创业培训和创业实训,提高创业能力。各有关部门、大中专院校要将创业教育课程纳入学分管理体系,对参加创业培训的毕业生,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从2013年起,将创业培训补贴政策期限从毕业年度调整为毕业学年(即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对自主创业大中专毕业生进一步放宽准入条件,降低注册门槛,切实落实好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税费减免、落户等创业扶持政策。完善创业指导服务措施,为大中专毕业生提供政策咨询、项目开发、创业培训、融资服务、开业指导、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对已进行就业失业登记并参加社会保险的自主创业大中专毕业生,可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待遇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建立大中专毕业生创业项目库,提供项目展示平台和创业项目信息,每开发征集发布一个创业项目给予2000元补贴。加强大中专毕业生创业园区建设,各县(区)要结合本地实际,至少建立一所大中专毕业生创业园区,落实租金、税收优惠政策,对大中专毕业生创办的企业在创业园区内发生的物管费、卫生费、房租费、水电费,3年内按季以每月不超过实际费用的50%给予补贴,年补贴最高限额1万元。
(十三)切实做好困难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援助工作。要加强离校未就业困难大中专毕业生摸底排查,对就业困难、家庭经济困难和零就业家庭大中专毕业生主动提供就业援助。要通过在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开发公益性岗位,对困难大中专毕业生实行过渡性安置。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困难大中专毕业生,对企业吸纳就业困难大中专毕业生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相应的社会保险补贴。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年度大中专毕业生,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求职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四、优化创业环境,大力推进以创业促就业工作
(十四)进一步优化创业环境,构建创业服务体系。各县(区)要积极完善支持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政策体系,进一步强化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切实做好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劳动者,尤其是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归国留学人员、回乡农民工、复员退伍军人等群体的创业帮扶工作。依托就业公共服务部门,进一步完善市、县、乡(街道)创业指导服务机构,切实搞好创业项目库建设,帮助各类创业者进行创业培训、项目推介、开业指导和贴息贷款、税费减免等服务工作。
(十五)加大创业扶持力度。市、县(区)政府按照就业专项资金10%的比例,设立创业引导资金,用于引进和开发创业项目、建立创业实训孵化基地、开展创业咨询服务、扶持创业者自主创业以及宣传表彰创业先进典型等方面工作的支出。对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3年以内的普通大中专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要按有关规定,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2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首次申领工商营业执照后,符合低保条件的,仍可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首次自主创业、正常纳税经营1年以上的残疾人,由市、县两级残联按比例分别一次性给予不低于2000元的资金扶持。大力宣传创业带动就业的经验成果,在全市组织开展 “创业明星、创业能手”评选表彰等创业主题活动,树立一批创业带动就业的先进典型,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培育创业理念,弘扬创业精神,营造鼓励创业、支持创业、全民创业的良好氛围。
(十六)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各县(区)要将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充分利用城乡各类园区、规模较大的厂房、场地、专业化市场等场所建立创业孵化基地。统筹安排劳动者创业所需的生产经营场地,搞好基础设施及配套建设,优先保障创业场地。帮助解决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人员的经营场地问题,对创业孵化基地给予房租、融资等各项优惠政策。对城镇失业人员进园创办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满1年以上的,参照大中专毕业生进入创业园区创业优惠政策执行。对评定为国家级、省级创业孵化基地的,给予建设和运行资金补助。市县相关部门要为进入基地的小企业提供有效的培训指导服务和一定期限的政策扶持,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提高创业稳定率。
(十七)加大创业培训力度,提升创业者能力和素质。进一步规范创业培训,探索发挥创业培训作用、提升培训成功优越性的新途径、新方式、新办法。组织各个领域的专家学者,建立创业咨询团队和专家库,对创业者提供技术、知识、技能等方面的指导和帮助。人社部门要加强创业培训管理,对培训机构统一定点认定,对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培训资金进行审核;财政部门按照豫财社〔2011〕293号文件规定拨付资金。要通过规范创业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劳动者创业能力,实现以培训促进创业的目标。
(十八)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政策。加大小额担保贷款对就业创业的扶持力度,重点加大对新型农村社区居民、滩区移民等创业就业的贷款,进一步提高贷款额度,规范贷款操作规程。积极探索拓展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筹集渠道,争取失业保险金扩大支出范围政策,在确保失业金安全的前提下,根据失业金年度结余情况按照适当比例充实担保基金。探索担保基金市级统筹管理,逐步实现小额贷款多种形式的反担保,在确保担保基金安全的基础上在一定范围内取消反担保。建立扶持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展目标推进机制,按照各级各部门实际情况将扶持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展进行目标分解,重点扶持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融资发展。
五、完善就业服务,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
(十九)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整合就业(人才)服务管理机构,理顺职能,明确职责,合理确定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健全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公共就业服务经费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要积极推进公共就业信息化建设,按照及时、准确、全面、便捷的原则,建立覆盖市、县、街道(乡镇)、社区(农村)的信息系统,随时掌握社会群众就业失业动态,及时快捷提供服务。市、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按照“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要求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流程和标准,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在全市建成不同层次、规模适度、结构合理、功能完善、运转协调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体系。
(二十)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和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完善市场信息发布制度,提高信息使用效率。加大对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等相关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尽快筹建濮阳市人力资源市场,各县(区)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平台。加强人力资源市场清理整顿和市场秩序规范工作。鼓励社会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依法开展就业服务活动,加强职业中介机构管理。严格劳务派遣机构审批,加强对劳务派遣企业和劳务派遣业务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务派遣人员的切身利益。
(二十一)积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劳动者整体素质。以开展全民技能振兴工程为抓手,加快职教园区工程建设,完善相关配套工程,在市级扶持资金的基础上,完善市县配套、学校自筹和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的全民技能振兴工程多元融资机制,推动全民技能振兴工程项目建设,打造我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加大财政性经费投入,将职业教育作为新增教育财政支出的重点,确保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低于30%。督促企业落实职工教育经费政策,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鼓励劳动者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参加职业培训或职业技能鉴定人员可按有关规定申请职业培训补贴或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个人申领有困难的,可委托培训机构或鉴定机构代为申领。对参加急需紧缺技师、高级技师培训,经考核取得相应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按每人2000元的标准对个人予以补助。重点依托行业企业,发挥大中专院校和职业院校基础作用,整合高技能人才培训机构资源优势,加快培养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知识技能型人才。
(二十二)加强农民工培训就业工作。推动建立培训机构平等参与竞争、农民工培训自主选择、政府购买服务并考核评估培训效果的培训工作机制。大力开展农民工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按照“先培训、后输出”的要求,在各县(区)建立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大力开展职业培训,提升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的就业能力。鼓励各类培训机构根据农村劳动者的特点和就业需求,开展具有较强针对性、实用性的培训,并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做好企业用工需求调查和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就业情况调查,提高就业服务的针对性,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就地就近就业。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体系建设活动,加强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示范县工作,积极开展跨区域劳务合作。
(二十三)加快推进家庭服务业发展。完善家庭服务业工作机制,加强政策扶持,加大资金投入,强化基础保障,构建家庭服务体系。加快社区家庭服务站点建设,配备必要设备和设施,推动家庭服务企业(单位)进社区。建立家庭服务行业协会,加强对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的指导和支持,引导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等到家庭服务企业就业。规范家政服务企业、从业人员、家庭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强化市场监管,抓好诚信建设,规范市场行为。
(二十四)切实保障就业创业者合法权益。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及时查处和纠正各类违法违规职业中介行为,严厉打击和取缔非法职业中介和劳务派遣机构。加强劳动保障执法力度,督促企业规范用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进一步完善大中专毕业生落户办法,公安部门要在政策范围内,进一步简化包括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在内的创业者在就(创)业地办理落户手续的政策。要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为各类就业和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
六、明确部门职责,切实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二十五)进一步加强对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健全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将与就业工作相关的各部门纳入领导小组,建立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我市就业形势,研究就业政策,制定就业措施,解决就业问题,建立政府牵头,人社部门具体负责,相关部门密切协作,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长效机制。
(二十六)分工协作,强化责任。市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原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市人社局具体负责全市的促进就业工作,积极向市政府汇报,创新思路,完善政策,协调、督导各有关部门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负责组织协调新闻部门开展就业创业方面的宣传、报道工作,为就业创业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市委组织部负责全市选调生、大学生村官和高层次人才的培养推荐、选拔和管理工作;市纪委负责加强对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落实就业创业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就业创业政策行为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市委编办负责研究制定全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能、编制设置意见;市发改委负责统筹经济与就业发展,研究制定创业、就业规划和以创业促进就业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市教育局负责加强大中专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和就业指导,引导和鼓励各类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市国资委负责做好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工作,促进下岗职工就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加强对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经营场地的规划建设管理;大力发展建筑劳务经济,做好建筑工地创办农民工学校工作;市民政局负责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与促进就业创业联动机制,做好军队退役人员安置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将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预算;市公安局负责制定和落实促进就业的户籍政策,协同做好就业专项行动有关工作; 市农业局负责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提高农民转岗转业能力;市扶贫办负责组织实施“雨露计划”,加大对农村贫困人口和贫困地区扶持力度,帮助贫困人口尽快脱贫;市人民银行负责指导、协调各金融机构积极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贯彻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市工商局负责依法办理个体工商户和企业开业登记,为创业人员、下岗失业人员申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登记提供开业指导及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和信息的咨询服务;市科技局、市工信局负责组织、指导创业基地、创业园区、重点创业项目的公共科技服务平台建设,为科技创业项目及科技领域创业群体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市商务局负责促进商贸流通和城乡社区服务业发展;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工商联、市残联负责做好就业促进工作和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保障工作,组织青年、妇女、残疾人等特定群体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引导扶持自主创业,努力拓宽就业渠道。就业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要纳入综合考评,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对推诿扯皮、延误工作的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十七)要加大就业工作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和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深入做好就业宣传工作。大力宣传促进就业的法律法规和经济社会政策,宣传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促进就业的典型经验。要开展就业和创业典型的评选活动,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推动就业观念转变,强化用人单位的社会责任,发动社会力量关心、关注、支持、推动就业工作,在全社会创造良好的就业工作环境。
2013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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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25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