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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政〔2007〕76号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市政府办公室 网站发布:2007-11-29浏览量:233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濮阳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濮阳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管理,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和监督管理部门的责任,保障广大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生产加工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质量安全规定,满足保障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的要求,不得存在危及人体健康和安全的危险因素,不得超出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

食品质量安全指标包括标准规定的理化指标、感观指标、卫生指标和标签标识等。

第三条 凡在濮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以销售为目的的食品生产、加工、制作、经营活动的小作坊,必须遵守本暂行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由7人以下(属个体工商户)组成的,有固定场所,以手工制作为主或者有少量简单的生产加工工具和简易生产设施,其产品无预包装或者简易包装,直接销售给本村、本乡(镇、办)或者周边小范围消费者的食品生产加工单位。

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食品生产加工点,不属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范围:

(一)无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和应办理排污许可证而未办理或“一照两证”(即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排污许可证)不全的;

(二)在超市或城乡集贸市场和其他市场加工销售食品的;

(三)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现场制作、销售食品的;

(四)生产加工婴幼儿配方乳粉、白酒、饮料、乳制品、肉制品、冷冻饮品、食用植物油、酱油和食醋、酱菜、调味品等重点高风险食品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

第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在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可以从事与原材料产地密切相关且直接关系原料产地农民增产增收的食品,具有地方特色且采用传统工艺生产的食品以及少数民族食品。凡是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高风险食品。

第七条  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435号)确定的分工原则,进一步细化落实相关部门的食品生产监管职责。对列入国家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目录但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部门负责查处;对取得卫生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的食品小企业小作坊,由质监部门负责监管;餐饮业,宾馆、食堂等场所生产加工食品并当场出售消费的行为由卫生部门负责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小企业小作坊监管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及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

第八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贯彻“引导、规范、监管、便民”的指导思想,既不能简单的以无生产许可证查处取缔,又不能放任自流。

第二章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基本条件

第九条  场所要求:

(一)生产加工场所周围应无有害气体、烟尘、粉尘、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

(二)场所院内应当清洁、平整、无积水,垃圾应密闭式存放,并远离生产加工场所;排污沟渠应为密闭式,场所院内不得散发出异味,不得有各种杂物堆放,道路应硬化;

(三)生活区与生产加工区应当相互隔离,生产加工区内不得饲养家禽、家畜,不得有坑式厕所。

第十条  生产加工间要求:

(一)生产加工间或生产场地应当清洁卫生;

(二)应有防蝇、防鼠、防虫等措施和洗手、更衣等设施;

(三)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的或产生的各种原料和下脚料应当合理置放与处置;

(四)生产加工间的高度应符合有关要求,地面应用无毒防滑的硬质材料铺设,无裂缝,排水状况良好,墙壁一般应当使用浅色无毒材料覆盖,房顶应无灰尘和蜘蛛网;

(五)生产加工间的温度、湿度、空气洁净度应满足不同食品的生产加工要求;

(六)生产加工间光线充足,光照度应满足生产加工要求,工作台、敞开式生产线及裸露食品与原料上方的照明设备应有防护装置。

第十一条  库房要求:

(一)库房应当整洁,地面平滑无裂缝,有良好的防潮、防火、防鼠、防虫、防尘等设施;

(二)库房内存放的物品应保存良好,一般应离地、离墙存放,并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出入库。原辅材料、成品(半成品)及包装材料库房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及易燃、易爆等物品。

第十二条  生产设备要求:

(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必须具有必备的生产设备,其生产设备的性能和精度应当满足食品生产加工要求;

(二)直接接触食品及原料的设备、工具和容器,必须用无毒、无害、无异味的材料制成,与食品的接触面应边角圆滑、无焊疤和裂缝;

(三)食品生产加工设施、设备、工具和容器等应加强维护保养,及时进行清洗、消毒。

第十三条  从业人员要求:

(一)从业人员应了解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以及食品质量安全知识;

(二)从业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要定期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取得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

(三)从业人员应当穿戴工作衣帽进入生产加工间,不得在生产加工间里吃喝,不得佩带首饰、饰品等进行生产操作。

第十四条  原辅材料采购验证管理要求:

(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采购符合相关规定的原辅材料,应当具有相对固定的进货渠道或具有原辅材料质量检验证明文件;

(二)使用的原辅材料属于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必须选购获证企业的产品;

(三)所用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食品生产加工中除主要原料外的所有添加物质均应到本地县(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使用的添加物质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备案情况;

(四)应当对采购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以及外协加工品进行验证,建立并保存进货、使用记录;

(五)生产用水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要求。

(六)食品标签标识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产品生产及防护要求:

(一)生产加工工艺应当安全、稳定,不得采用对食品产生有害影响的工艺生产加工食品;

(二)应当建立基本的管理制度,负责人应当了解基本食品安全常识和法律法规要求,并认真建立、保存生产加工和销售记录;

(三)在食品原料、半成品及成品运输过程中应有效地防止食品污染、损坏或变质。有冷藏、冷冻运输要求的,必须满足冷藏、冷冻运输要求。

第十六条  产品质量检验控制要求:

为消除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质量安全隐患,实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产品质量强制监督抽查检验机制。即由县(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对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产品质量分阶段、分品种进行强制抽查检验(每年至少检验一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质量安全进行动态技术监控,确保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第十七条 盛装产品和原材料的包装物或容器,其材料应无毒无害,不受污染,符合卫生要求。重复使用的包装物或容器,必须备有专用清洗设备进行定期清洗、消毒,保持清洁卫生,确保食品卫生质量安全。

第三章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施生产加工产品目录管理。各县(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根据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公布的产品目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允许存在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产品目录,报经当地县(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和备案。

第十九条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施公开承诺制度管理。生产加工列入目录产品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要按照规定进行条件改造,并公开承诺:

(一)对其生产加工的食品安全负责是食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二)不使用非食品用原料、不使用回收食品做原料;

(三)不滥用食品添加剂;

(四)产品不进入商场、超市销售,不超出承诺区域销售;

(五)不断提高生产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产品质量等。

承诺应明示公开,接受政府和群众监督,并向本地县(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我市严格实行食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限定生产品种。严格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重点高风险食品,即婴幼儿配方乳粉、白酒、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调味品、冷冻饮品、方便面、饼干、罐头、速冻米面食品、膨化食品、食用植物油、酱油和食醋、酱菜等重点食品,只允许食品小企业小作坊生产加工低风险食品。

第二十一条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限定销售区域。产品严格限定在本行政区域内销售,一般应有包装,只能零售,不允许进入超市、商场、学校、食堂,不能进入大流通环节。 

第二十二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在生产加工过程中严禁下列行为:

(一)使用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原材料生产食品;

(二)使用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原材料生产食品;

(三)使用非食品用的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

(四)违反国家规定标准使用或者滥用食品添加剂;

(五)以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生产食品,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生产食品;

(六)在食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

(七)伪造食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QS质量标志;

(八)生产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食品及相关产品;

(九)使用回收食品(无论是否超过保质期)作为原材料用于生产各类食品,或者经过改换包装等方式进行销售。

第四章   部门监管职责分工

第二十三条  为使本暂行办法能够有效实施,各级政府建立由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配合、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监管查处机制。

(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

1对全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进行全面普查摸底,建立食品加工小作坊质量监管档案和动态质量监管信息体系,实现信息共享;

2.依法监管“一照两证”(即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齐全的食品小作坊的日常生产;

3.牵头查处“一照两证” (即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齐全的食品小作坊的质量违法行为;

4.向当地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组织协调管理部门提交应取缔的达标无望的小作坊或非法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名册。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1.对在超市或城乡集贸市场和其他市场内现做现卖的食品加工点依法进行日常管理。

2.依照《无证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查处、取缔质监部门移交的无《营业执照》的食品生产加工点。

(三)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1.对餐饮业,食堂、宾馆等场所生产加工食品并当场出售消费的行为实施日常监管;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查处、取缔质监部门移交的无《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加工点。

(四)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负责:

负责牵头查处、取缔质监部门移交的应办排污许可证而未办理的食品生产加工点。

(五)食品安全组织协调部门负责:

对食品小作坊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综合监督和组织协调,牵头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加大督查督办力度;及时协调解决本辖区食品小作坊监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六)各乡(镇、办事处)、村委会和社区负责:

本辖区食品小作坊监管的协管,掌握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本辖区内食品小作坊的分布情况,协助有关部门对食品小作坊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二○○七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主题词:经济管理  食品  管理  办法  通知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11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