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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协同推进濮阳市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切实落实水环境质量地方政府负责制,强化政策引导,充分调动河流断面上下游县(区)治污积极性,加快形成责任明晰、合作共治的流域保护和治理长效机制,日前濮阳市出台了《濮阳市横向水生态环境保护补偿机制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规定,该生态补偿机制的实施范围为金堤河、马颊河、徒骇河、濮水河、潴泷河、第二濮清南干渠流域涉及的濮阳县、清丰县、南乐县、范县、台前县、华龙区和开发区。实施期限为2022年至2025年。
《意见》明确了补偿基准包括三项内容:一是补偿断面的确定。原则上以县(区)交界处现有考核断面作为横向生态补偿基准断面;若相邻县(区)涉及多条河流,每条河流均需确定补偿断面并单独核算。二是水质补偿基准的确定。补偿断面水质只能更好,不能变坏,国家、省、市已确定水质考核目标的,补偿基准不得低于考核目标要求。三是关键污染因子补偿的确定。关键污染因子采用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三项因子,上下游可根据需要协商增加特征污染因子。
《意见》还明确了补偿标准——
若补偿断面水质月均值类别达到补偿基准,上下游互不补偿;若补偿断面水质优于补偿基准一个水质类别,下游县(区)补偿上游县(区);若补偿断面水质劣于补偿基准一个水质类别,上游县(区)补偿下游县(区)。水质基本补偿标准由上下游县(区)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原则上不低于500万元。
补偿断面关键污染因子浓度变化与上月相比,每下降1个百分点,下游县(区)补偿上游县(区)20万元;每上升1个百分点,上游县(区)补偿下游县(区)20万元,三项因子累计计算补偿金额。
当出市境断面优于补偿基准时,由市级财政统筹濮阳市水生态补偿金按照补偿标准向责任县(区)政府进行资金补助和奖励。
《意见》规定,水质监测要优先采用市生态环境部门审核通过的在线监测数据。特殊情况下,以市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的手工监测数据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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