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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03
抽查主体:濮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抽查依据:
1.《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三条“价格监督检查的范围包括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监审的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价管理部门是价格监督检查的主管部门,其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依法行使价格监督检查和处理价格违法行为的职权。”
2.《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九号)第四条第二款“省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应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职责分工,负责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审核。各级物价主管部门负责收费证件的核发、审验、更换及收费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各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监督检查。收费单位应接受监督检查,如实提供帐表、单证等有关资料”。抽查对象:具有收费行为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抽查方式:专项检查或随机抽查
抽查内容:收费行为是否符合国家行政事业性收费法规政策规定
抽查比例:100%
抽查频次:三次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