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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02
抽查主体:濮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抽查依据:《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抽查对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0年第6号令)由市发展改革委批准节能审查意见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抽查方式:纳入年度节能监察计划
抽查内容:市级批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
抽查比例:100%
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