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单位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网上咨询 | 请点击 |
序号:01
抽查主体:濮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抽查依据:
1.《节约能源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国家对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实行淘汰制度。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生产工艺的目录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2.《节约能源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的生产单位,应当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对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生产单位,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治理。
3.《节约能源法》第五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向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送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利用状况包括能源消费情况、能源利用效率、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节约能源法》第五十四条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4.《节约能源法》第五十五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以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能源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对本单位用能状况进行分析、评价,组织编写本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提出本单位节能工作的改进措施并组织实施。能源管理负责人应当接受节能培训。
抽查对象:《河南省节能监察办法》(省政府第131号令)纳入节能监察市场主体目录库的年消耗能源5000吨标准煤以上不足50000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
抽查方式:纳入年度节能监察计划
抽查内容:
根据监察重点不同确定不同重点用能单位的抽查内容 。1.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执行淘汰制度落实情况
2.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
3.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落实情况
4.能源管理岗位设立和能源管理负责人聘任制度落实情
抽查比例:100%
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