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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04
抽查主体:濮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抽查依据:《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二十八条:“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二)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抽查对象:宗教团体
抽查方式:现场检查
抽查内容:团体办公经费使用情况、教育培训情况
抽查比例:100%
抽查频次:每年5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