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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02
抽查主体: 濮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抽查依据:
1.《河南省清真食品管理办法》第一章第5条“县级以上政府民族事务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清真食品的生产经营及有关证件的监督、协调和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2.《河南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一章第4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族事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工作,负责组织、监督、检查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抽查对象: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
抽查方式:现场检查
抽查内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是否符合《河南省清真食品管理办法》要求。
抽查比例:100%
抽查频次:每年4-5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