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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08
抽查主体:濮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抽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抽查对象:从事国家实行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商品和服务的经营者
抽查方式:专项检查、随机抽查
抽查内容:价格行为是否符合国家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
抽查比例:100%
抽查频次:多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