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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07
抽查主体:濮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抽查依据: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价管理部门是价格监督检查的主管部门,其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依法行使价格监督检查和处理价格违法行为的职权。”第二十二条:“其他价格违法行为:(一)不执行价格监审、价格申报、价格备案制度,不执行调控措施、最高限价和最低限价,不执行有关价格调节基金规定的;……。”第三十三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行为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条所列其他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抽查对象:实行价格监审、申报、备案、最高和最低限价商品和服务的经营者
抽查方式:专项检查或随机抽查
抽查内容:经营者是否执行价格监审、价格申报、价格备案制度,是否执行调控措施、最高限价和最低限价,不执行有关价格调节基金规定
抽查比例:100%
抽查频次:多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