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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04
抽查主体:濮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抽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2.《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从事与价格和收费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价格监督检查的范围包括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监审的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价管理部门是价格监督检查的主管部门,其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依法行使价格监督检查和处理价格违法行为的职权。
抽查对象:提供政府定价、指导价商品和服务的经营者
抽查方式:专项检查或随机抽查
抽查内容:价格行为是否符合政府定价、指导价政策
抽查比例:100%
抽查频次:三次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