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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土地、矿产资源管理的法律、
法规和政策;拟定全市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矿产资源的规范性文件和配套措施;制订全市土地、矿产资源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依照规定负贵有关行政复议
2、编制和实施市级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
资源总体规划、其他国土资源专项规划以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导、审核全市各级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休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其他国土资源专项规划;参与报市政府审批和经市政府报省政府审批的城市、城镇总体规划的审核。
3、监督检查全市国土资源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资
源规划的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查处土地和矿产资源方面的各类违法案件,调查处理权属纠纷。
4、贯彻落实国家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
施农地用途管制,组织耕地保护,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指导全市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工作,实施有效管理、监督,确保耕地面积只能增加,不能减少。
5、组织全市土地资源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指导
城乡地籍调查、土地确权、土地定级和登记等工作;负责市城区土地资源调查、土地统计、动态监测以及土地分等定级、确权、登记发证及日常地籍管理等工作。
6、主管全市土地征用、农用地转用工作;承担报市政府
审批和经市政府报省政府、国务院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负责拟定全市土地征用、农用地转用补偿补助标准和安置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市城区土地的统一征用、转用和划拨工作。
7、主管全市土地市场;拟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负责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组织、协调、审查报批和出让方案的落实工作;组织或参与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转让、租赁、交易、授权经营和政府收购储备等项工作;负责全市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调整,确认宗地土地使用权价格;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全程管理与监香;组织、指导全市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流转管理。
8、依法管理全市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依法审查全市对外合作区块;负责有关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的审核及开发利用方案的核准工作;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和地质资料汇交;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对采矿权转让进行审查,管理地勘成果;确认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推行矿产资源有偿开采制度,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督管理。
9、参与编制全市环境保护规划;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
害和保护地质遗迹;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发与污染,保护地质环境;认定市内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
10、制定全市国土资源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措施;指导全
市国土资源系统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和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全市国土资源系统队伍建设。
11、管理、监督、检查国家、省和市财政拨付的国土资
源经费、专项经费及其他资金。
12、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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