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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02
抽查主体:濮阳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
抽查依据: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核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5号),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设立保安培训机构审批,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对保安培训机构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检查、监督。
抽查对象:登记在册的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和武装守护押运服务企业
抽查方式:现场检查、查阅资料
抽查内容:
1、保安服务合同和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留存制度落实情况;
2、保安服务中涉及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设备安装、变更、使用情况;
3、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建立落实情况;
4、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公务用枪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建设情况;
5、保安员及其服装、保安服务标志与装备管理情况;
6、保安员在岗培训和权益保障工作落实情况;
7、被投诉举报事项纠正情况;
8、保安培训机构枪支使用备案情况和枪支安全管理制度与保管设施建设管理情况。
抽查比例:100%
抽查频次:对保安服务公司和保安培训单位每半年至少抽查1次;对武装守护押运服务企业要增加抽查频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