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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04
抽查主体:濮阳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
抽查依据: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抽查对象:辖区内所有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和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
抽查方式:现场检查、查阅资料
抽查内容:
1、爆破作业现场、爆破作业单位、爆破作业人员和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来源与公安机关许可信息是否一致,民用爆炸物品临时存放是否由专人管理看护;
2、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技防、人防、物防、犬防等治安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3、民用爆炸物品流向信息的查验、登记、备案、信息采集和报送情况;
4、实有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来源、登记标识与台账结存信息是否一致;
5、实有民用爆炸物品的警示、登记标识质量是否可靠、信息是否准确。
抽查比例:100%
抽查频次:对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市级公安机关每半年、县级公安机关每季度至少检查1次;对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市级公安机关每年、县级公安机关每半年至少检查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