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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04
抽查主体:濮阳市教育局
抽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日常监督,定期组织和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工作,促进民办学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民办学校进行监督时,应当将监督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记录。
抽查对象:市直民办学校
抽查方式:实地检查
抽查内容:民办学校办学方向、办学行为、教学管理、师资队伍等。
抽查比例:100%
抽查频次:1次/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