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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04
抽查主体:濮阳市环境保护局、濮阳市环境监察支队、濮阳市环保局工业园区分局
抽查依据:
1.《环境监察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1号)第六条:“环境监察机构的主要任务包括(一)监督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执行;(二)现场监督检查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 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执行情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行 情况等;(三)现场监督检查自然保护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生态和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 情况;(四)具体负责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排污费核定和征收;(五)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六)查办 、转办、督办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投诉、举报,并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职责分工,具 体负责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纠纷的调解处理;(七)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八)对严重污染 环境和破坏生态问题进行督查;(九)依照职责,具体负责环境稽查工作;(十)法律、法规、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2.《河南省环境监察办法》(省政府令第139号)第六条:“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环境监察 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监察工作。环境保护主管部 门所属的环境监察机构具体负责环境监察工作。”第八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环境监察,履 行下列职责:(一)宣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二)监督检查单位和个人遵守、执行环境保护 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四)依法纠正和查处环 境保护违法行为;(五)负责排污申报登记、排污量核定及排污费征收;(六)组织开展环境监察稽 查,指导、监督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环境监察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环境 监察职责。”第九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下列环境监察事项:(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 度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二)生态环境保护规定的执行情况;(三)各类污染源污染 物排放情况;(四)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情况;(五)限期治理项目完成情况;(六)行政处罚、处理 决定的执行情况;(七)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污染事故和纠纷调查处理情况;(八)排污申报登记、排 污量核定及排污费征收情况;(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环境监察事项。”
3.《河南省环境监察办法》(省政府令第139号)第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环境监察可以采 取下列施:(一)对各类污染源和建设项目以及集中式污染防治设施进行现场检查;(二)就检查事项 询问被检查单位及有关人员;(三)要求被检查单位及有关人员提供与检查事项相关的资料和实 物;(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拍照或者复制、取样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五)责令环境违法单位立即停止正在发生的违法行为,必要时可以对排污单位的有关设施、设备和物品采取查 封、暂扣等措施;(行政强制法2011 年6月实施,规定除法律法规外不得规定强制措施) (六)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4.《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2号)第三条:“设区的市级以上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排污费征收稽查工作。设区的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 监察机构承担排污费征收稽查具体工作。
抽查对象:污染源和集中式污染防治设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现场
抽查方式:随机抽查(仅污染源和集中式污染防治设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现场监督检查列入双随机)
抽查内容:检查企业环保设施运行及排污达标情况等
抽查比例:100%
抽查频次:每季度至少对本行政区5%的重点排污单位进行抽查。同时,至少按照1:5 的比例(在编在岗的环境监察人员数量:被抽查单位数量)确定年度被抽查单位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