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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08
抽查主体:濮阳市水利局
抽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第四十九条 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缴纳水资源费。
3、《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8]79号第十条所有取水单位和个人均应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因取水单位和个人原因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或者计量设施不能准确计量取水量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最大取水能力核定取水量,并按核定的取水量确定水资源费征收数额。第十二条水资源费按月征收。
4、《河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取水单位和个人,除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5、《河南省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用水应当计量收费,禁止实行包费制。
抽查对象:自备井用水户
抽查方式:随机抽查
抽查内容:
1、水资源费征收
2、计量器具运行情况
抽查比例:100%
抽查频次:一年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