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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07
抽查主体:濮阳市水利局
抽查依据: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四条 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
抽查对象:经营利用的单位和个人
抽查方式:随机抽查
抽查内容:
1.要求水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供水产品生产记录;
2. 要求水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就未依法建立水产品生产记录或记录不完备等情况作出说明;
3.对要求水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养殖池、仓库等场所进行现场勘查检查;违法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的,对其产品进行检测;
4.要求水产品生产者提供购买、使用农业投入品的相关记录、凭证;
5.要求生产者对购买、使用农业投入品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6.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被检查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抽查比例:100%
抽查频次:每年2次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