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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06
抽查主体:濮阳市水利局
抽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
抽查对象:经营利用的单位和个人
抽查方式:随机抽查
抽查内容:
1.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经营利用许可证。
2.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经营利用场所进行勘查。
3.责令当事人停止正在进行的违法行为。
抽查比例:100%
抽查频次:每年2次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