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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05
抽查主体:濮阳市水利局
抽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七条 国家对渔业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江河、湖泊等水域的渔业,按照行政区划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抽查对象:渔业养殖和捕捞生产单位和个人。
抽查方式:随机抽查
抽查内容:
1.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从事渔业养殖和捕捞生产的相关证书、证件;
2.询问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渔业养殖和捕捞生产的相关情况;
3.对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渔业养殖和捕捞生产的工具、渔获物、卸货场所等进行现场勘查;
4.责令当事人停止正在进行的违法行为。
抽查比例:100%
抽查频次:每年2次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