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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04
抽查主体:濮阳市水利局
抽查依据:
《水法》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第六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履行本法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1)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2)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本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3)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4)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本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第六十一条: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水政监督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抽查对象:案件相对人
抽查方式:依据案件需要随时抽查
抽查内容:违反水法律法规单位和个人
抽查比例:100%
抽查频次:依据案件需要抽查,案件结束检查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