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03
抽查主体:濮阳市水利局
抽查依据:
《水行政处罚办法》(水利部令第8号)第二十五条:对立案查处的案件,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指派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进行调查;必要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抽查对象:案件相对人
抽查方式:依据案件需要随时抽查
抽查内容:违反水法律法规单位和个人
抽查比例:100%
抽查频次:依据案件需要抽查,案件结束检查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