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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20
抽查主体:濮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抽查依据:
1.《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有关工作。
2.《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豫政〔2010〕72号)(二)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评价考核体系。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按照省政府关于节能减排工作的要求,结合实际,明确本地建筑节能目标,层层分解任务,落实目标责任,将建筑节能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与节能减排工作挂钩,纳入对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年度考核体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每年组织对各地开展建筑节能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抽查对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
抽查方式:现场检查
抽查内容:本年度在建工程项目(住宅、公建、保障房等)建筑节能执行情况
抽查比例:100%
抽查频次:每年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