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及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办理单位 |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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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02
抽查主体:濮阳市人防办工程科
抽查依据:
1.《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 工作的决定》 (中发〔2001〕9号)第九条:“人民防空 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 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2.《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深入推进人民 防空改革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发 〔2014〕 15)号)第十三条:“强化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社会管理 和公共服务职能。加强平时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监 督管理,……地方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会同公安、 消防、环境保护、卫生防疫等部门制定使用管理规定 ……”
抽查对象:人民防空工程隶属单位或者个人
抽查方式:现场检查
抽查内容:
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抽查比例:100%
抽查频次:1次/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