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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01
抽查主体:濮阳市城市管理局
抽查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六章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抽查对象:燃气企业
抽查方式:现场检查
抽查内容:燃气设施设备安全运行情况、规章制度落实情况等
抽查比例:100%
抽查频次:1年2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