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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03
抽查主体:濮阳市国土资源局
抽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第六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四)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八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管理矿产资源的部门,依法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开办的国有矿山企业和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个体采矿者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勘查施工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保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4、《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
抽查对象:涉及土地使用、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及测绘活动的单位、企业和个人
抽查方式: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抽查内容:
1.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合法性进行检查;
2.对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合法性进行检查;
3.对测绘活动的合法性进行检查。
抽查比例:100%
抽查频次:每年两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