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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02
抽查主体:濮阳市国土资源局
抽查依据: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考核办法》(濮政办〔2006〕87号)第二条:“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财政局、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根据《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和生态退耕、自然灾害、补划基本农田等实际情况,对各县(区)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非农建设占用耕地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经市政府批准下达后,作为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抽查对象:县(区)人民政府
抽查方式:考核采取自查、抽查与核查相结合的方法。
1.各县(区)政府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每年组织自查,于每年11月15日前向市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履行情况,并同时抄送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局、统计局。
2.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财政局、统计局等部门,每年对各县(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抽查,向市政府报告抽查情况。
3.在考核年,各县(区)政府要向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局、统计局提交有关数据,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市国土资源局采用查阅资料和抽样现场踏勘等方法和手段,建立抽样调查制度和监测网络,会同市农业局、监察局、审计局、统计局等部门对各县(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市政府。
抽查内容:
1.县(区)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市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2.县(区)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市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
3.县(区)行政区域内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的,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质量不得低于已占用的面积与质量。
4.按要求完成市政府下达的补充耕地指标。
5.按期足额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并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6.没有重大土地违法案件特别是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案件。
7.是否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
抽查比例:100%
抽查频次:一年一次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