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法规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濮阳市2021年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1年7月15日
濮阳市2021年创建国家食品安全
示范城市工作实施方案
为持续推进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圆满完成各项创建工作任务,全面提升全市食品安全整体保障水平,按照《河南省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细则》(豫政食安委〔2018〕6号)和《中共濮阳市委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健全食品安全责任制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若干措施》(濮发〔2020〕6号)要求,为推进创建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总体部署,按照食品安全“四个最严”总体要求,以保障公众食品安全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解决食品安全突出问题为目标,以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为抓手,全面提升我市食品安全治理能力和保障水平。
二、工作目标
(一)对标达标,全域创建。各县(区)负责本辖区创建工作,保障食品安全监管所需的人、财、物投入。各县(区)、各相关部门要对照国家、省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标准及实施细则,确保达到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标准。
(二)全民参与,推进共治。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创建活动,调动各方力量、凝聚各方智慧、汇集各方资源,群策群力,形成创建工作的强大合力,构建人人关心、人人参与、人人受益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共享格局。
(三)群众认可,社会满意。通过创建工作推动食品安全状况持续好转,广大人民群众及社会各界对食品安全工作措施认可度高,群众食品安全总体满意度达70%以上,对创建工作的知晓率达75%以上,对创建工作的支持率达85%以上。
三、工作任务
(一)保持持续良好的食品安全状况
1.群众食品安全总体满意度、对创建工作的知晓率和支持率较高。当地群众对食品安全总体满意度不低于70%,对创建工作的知晓率不低于75%,对创建工作的支持率不低于85%。
责任单位: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
2.食品检验量要达到相关比例。食品检验总量达到4批次/千人口·年,其中,主要针对农药兽药残留的食品检验量不低于2批次/千人口·年。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
3.违法案件查办、抽检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监管执法信息公开三到位。
责任单位:各监管部门,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
4.建立向群众征集意见的渠道平台、问题清单,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并及时向群众公开问题解决结果。
责任单位: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
(二)“党政同责”落实到位
5.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提请各县(区)党委每年至少召开1次研究部署食品安全工作的会议,政府(管委会)或食安委每年至少召开2次研究部署食品安全会议。党委或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创建领导小组负责人。制定创建工作方案,完善“双安双创”工作机制,配齐配强创建专职人员。层层签订创建目标责任书。将食品安全纳入党委、政府年度综合目标考核,所占权重不低于3%。对地方年度食品安全工作、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实行食品安全重大事故“一票否决”。
责任单位: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
6.健全完善统一权威的监管体制。
(1)加强乡镇(街道)食品安全派出机构建设。全部设立乡镇(街道)食品安全监管派出机构,完善相关责任制度。在行政村(社区)设立食品安全工作站。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
(2)基层协管员队伍健全,培训、考核及报酬保障制度完善并落实。
责任单位: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
7.严格落实“四有两责”。
(1)市、县、乡三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按照编制部门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合理设置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使乡镇(街道)食品安全监管派出机构有责,有岗,有人,有手段。使日常监管责任、监督抽检责任得到很好落实。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
(2)市、县、乡三级监管队伍的办公用房、执法车辆、执法装备、设施配备达到相应建设标准要求。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
(3)市、县两级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市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机构达到相应建设标准和能力要求。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
(4)市级出台建立职业化检查员队伍制度,明确检查员的资格标准、检查职责、培训管理、绩效考核等要求。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
8.加大经费保障力度。市、县两级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食品安全工作经费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监管部门,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
9.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建立人才、资金等资源统筹机制,聚焦食品安全领域重大问题,开展科技共性和关键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及应用。加强科研队伍建设,支持培养企业创新领军人才,全面提升企业创新能力。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
(三)开展食品安全源头治理
10.农产品质量安全得到保障。
(1)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严格按照国家或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相关标准执行。建立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机制,农产品种植养殖企业实施以农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为基础的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建立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机制,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零售市场等严格落实市场准入查验等制度。市、县两级农业、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合建立食用农产品准出准入衔接机制。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
(2)严格落实农业投入品购买索证索票、经营台账制度。农产品生产主体落实生产记录制度,严格执行禁限用农兽药管理、农兽药休药期等规定。对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有效,有专项整治、执法检查、监测计划和处置情况。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
(3)行政区域内80%的“菜篮子”产品主产县创建成为国家或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
11.推进耕地污染源头治理。
(1)依据《河南省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实施方案》开展的农用地详查成果汇总,摸清耕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分析土壤污染对粮食和其他食用农产品的影响。开展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分类清单。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粮食和储备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
(2)市级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辖区内污染严重的耕地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
(3)推进实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加强对重点行业、企业的环保监管执法。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
12.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测与监管。
(1)落实《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实施细则》,建立粮食收购、贮存和运输等环节质量检测工作制度。制订《超标粮食处置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推动建立重金属等超标粮食处置长效机制。
责任单位:市粮食和储备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
开展粮食质量安全监测与监管工作、农药兽药残留综合治理工作、耕地污染源头治理工作,并取得阶段性效果。
责任单位:市粮食和储备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
13.加快肉类、蔬菜等重要产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建成本地重要产品追溯信息管理平台,基本建成肉类、蔬菜等重要产品追溯体系。批发市场、标准化菜市场、超市以及学校、医院、中型以上餐饮企业等团体消费单位信息化追溯体系覆盖率达到50%。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
14.基本建立餐厨废弃物集中收集、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体系。
(1)建立餐厨废弃物集中收运处理体系,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理单位依法签订协议且记录完整。
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
(2)开展“地沟油”专项整治。
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
(3)严厉打击非法制售“地沟油”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
15.提升食品产业集约化、规模化水平。
(1)实施食品工业“三品”专项行动,提高食品产业集约化、规模化和标准化水平。推进食品流通环节转型,提升连锁经营、统一配送程度。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
(2)推进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升级改造,引导食品经营摊贩逐步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出台专项支持政策或安排资金支持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建设。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
(3)出台政府支持文件,推进现代食品工业基地示范建设,带动食品产业转型升级和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整体提升。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
16.大力培育食品品牌。
(1)出台并落实支持发展食用农产品“三品一标”、食品工业和餐饮业品牌建设,保护当地食品行业老字号,发挥老字号示范带动作用。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
在食品行业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行动,推动食品企业主动加强食品安全文化建设。
责任单位:各监管部门,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
(四)严格实施全程监管
17.执行更严格的标准。
(1)鼓励按照发达国家和地区更加严格的食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对当地食品安全状况开展评估分析,有针对性地改进本地食品安全工作。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
(2)各级卫生健康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价。
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
(3)出台食品安全标准宣传贯彻培训方案,组织开展标准宣传、标准培训。
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
18.运用大数据提升食品安全治理现代化水平。推进食品安全监管大数据资源在各监管部门和系统内部之间有一定程度的共享应用。建立完善的监管对象数据库和高效的信息化监管系统,逐步形成适应监管实际需要的信息化监管能力,实现“机器换人”。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粮食和储备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
19.严格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者现场检查。
(1)出台并实施标准化现场检查制度或指南,制定规范化现场检查表格,明确检查程序。现场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
(2)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开展风险等级评定。制定市、县级检查计划,确定检查项目与频次。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
20.强化食品抽样检验。
(1)市、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制定抽检计划,完成本行政区域内大宗食用农产品中农药、兽药残留抽检任务以及小企业、小作坊和餐饮服务单位抽检任务。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
(2)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建立健全本地农药、兽药生产经营主体监管名录或台账,全面掌握本地农药、兽药使用品种、数量,特别是各类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过程中农药、兽药使用情况。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
(3)年度抽检工作计划和按月实施的抽检样本数量要结合群众关心问题,覆盖蔬菜、水果、畜禽肉、鲜蛋、水产品、生鲜乳等食用农产品以及肉制品、豆制品、酒类、调味品等重点品种,每类品种抽样不少于20个。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
(4)健全抽检不合格产品后处理工作机制,后处理工作及时到位。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
(5)完成新收获和库存粮食质量安全监测、“放心粮油”等检测抽检任务。
责任单位:市粮食和储备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
21.提升监测报告能力。
食品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监测网络覆盖所有县级行政区域并延伸到乡镇和农村,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覆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市、县卫生健康部门发现和接到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及时向同级食品监管部门通报。
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
22.开展创建放心肉菜超市。示范超市设立优质精品肉菜专柜,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示范超市公示的标准每月开展不少于1次的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检。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
23.提升餐饮业质量安全水平。
(1)市、县两级出台实施餐饮业质量提升工程行动方案。
责任单位: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
(2)本地获得许可证的餐饮服务单位全面推行“明厨亮灶”。 开展网络订餐食品安全整治行动,落实网络订餐平台食品经营资质审核责任,完善网络订餐在线投诉和售后维权机制。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
(3)加强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养老机构、建筑工地、医院食堂等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
(4)加大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安全管理,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覆盖全项目检查。
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
24.强化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监管。
(1)把校园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县(区)食品安全年度考核,列为“平安校园创建”和“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考核内容。
责任单位: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市委政法委、市教育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公安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
(2)建立并实施多部门共同参与的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综合治理机制。将校园及周边食品经营者全部纳入监管范围,实行监管全覆盖。
责任单位: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市委政法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教育局、市城市管理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
(3)实行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严格落实校园食品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有专人负责并落实到位。推进学校食堂、幼儿园食堂实时监控工作。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
(4)出台并有力实施“学生营养改善行动”,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贫困地区或贫困家庭学生营养干预。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
25. 及时解决本地行业共性隐患问题。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食品等行业风险隐患排查处置制度,及时处置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业共性隐患问题。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
26.加大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力度。
(1)严格落实食品和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进口单位主体责任,明确并强化第三方平台经营者、相关方以及广告发布单位法律责任。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濮阳海关,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
(2)市、县专题部署开展整治行动,出台专项整治方案,成立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领导机构,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相关违法犯罪行为。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
27.深入开展农村食品安全治理,持续开展农村食品安全“清源”、“净流”、“扫雷”、“昆仑”等专项治理行动。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
28.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
(1)出台落实《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厘清部门监管职责。将“三小”全面纳入监管范围。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
(2)出台或实施“三小”生产经营卫生规范,明确技术要求。强化政府服务,支持“三小”改善条件、规范发展,引导其集中区域经营、摊点定点定时经营。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城市管理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
29.严格监管食品相关产品。加强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督检查、风险监测和抽样检验,并对发现问题进行核查处置,严厉打击制售假劣产品等违法行为。在大型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全面推行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
30.提升应急处置水平。
(1)健全食品安全应急预案,每两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演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制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方案,定期检查食品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责任单位: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各监管部门,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
(2)建立健全舆情监测、研判、预警、报告、回应、评估与总结等工作机制和制度。相关部门做好野生蘑菇中毒宣传防控工作。
责任单位: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各监管部门,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
31.食品安全信息全面公开。监管部门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制度,信息公开渠道畅通。监管部门及时、全面、准确发布行政许可、现场检查、抽样检验、监管执法、行政处罚等信息,做到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
责任单位:各监管部门,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
(五)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32.对违法线索及时开展调查、及时依法处罚、及时公开信息、坚决处罚到人。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交公安机关。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
33.健全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1)健全政法委牵头的两法衔接协调机制并严格落实。
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各监管部门,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
(2)及时将达到行政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标准或者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对移交案件及时依法审查,及时依法立案侦查。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
(3)市、县均成立打击食品安全犯罪专门机构,人员实际配备到位。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
(4)监管部门对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要及时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
(六)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34.落实食品安全自查制度。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依法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开展自查评价。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相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
35.严格相关行为规范。
(1)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鼓励企业制定并执行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更严格的标准。规模以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普遍实施国际通行质量规范,认证企业比上年有所增加。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
(2)推进进出口食品企业实施内外销“同线同标同质”,推动企业获得相关认证。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
36.落实食品安全追溯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全部依法建立并执行食品生产、销售、进货查验、出厂检验等各项记录制度,确保产品可追溯。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经营全面实现电子追溯。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
37.严格从业人员管理。规模以上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分管负责人,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主要从业人员严格按规定完成培训。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
38.严格集中交易市场管理。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型农贸市场开办者全面落实管理责任。加强日常管理,依法对入场销售者进行检查,及时查出违法行为,并对违法销售行为信息及时公示和报告。入场销售者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并严格实施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得销售禁止销售以及来源不明的食用农产品。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
39.规范处置畜禽产品废弃物。市、县出台并落实规范畜禽产品废弃物处置的相关措施文件。屠宰企业、肉类加工企业等单位应建立畜禽产品废弃物处置制度,建设无害化处理设施或签订委托无害化处理协议。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
40.及时依法召回不安全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不安全食品召回和处置制度,依法依规主动召回。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
(七)努力营造社会共治格局
41.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诚信体系。
(1)政府建立并完善食品安全诚信管理制度,将食品生产经营相关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个人的食品安全信用状况全面纳入社会诚信体系范围,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全面、准确记录并及时更新,对食品安全失信行为在金融、土地、许可等各领域得到联合惩戒。
责任单位:各监管部门,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
(2)相关监管部门建立信用信息管理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及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数据库,将各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信息通过相关信用信息系统统一归集、记录并予以公示。
责任单位:各监管部门,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
42.推动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保险机构建立事前、事中、事后服务体系,赔付消费者及时到位。
责任单位: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市市场监管局、市教育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
43.畅通社会监督渠道
(1)开通网络投诉举报平台,设立统一的投诉举报电话,建成全天候全覆盖的投诉举报业务系统。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
(2)出台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办法,建立举报人保护制度。市、县两级设立举报奖励资金,并及时兑现。
责任单位: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
(3)当地主要媒体设立食品安全专题专栏,加强正面宣传,强化舆论监督。
责任单位:各监管部门,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
(4)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新闻媒体、行业协会代表参与监督,出台并落实社会监督员制度。
责任单位: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
(5)本地食品相关行业协会制定行规行约、自律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发挥自律互律作用,主动发现解决本地行业共性隐患问题,引导和促进企业诚信守法经营、提升质量安全水平。
责任单位:各监管部门,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
44.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定支持简易民事诉讼案件涉案消费者索赔措施。当地消费者组织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向社会公示实施,并应当及时将案件线索移交检察机关公益诉讼部门。
责任单位:市检察院、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
45.强化食品安全风险交流。
(1)建立健全风险交流机制,定期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以及新闻媒体等进行交流沟通活动或会议,一年不少于2次。
责任单位: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各监管部门,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
(2)将食品安全纳入公民法律和科学普及、职业技能和学生课堂教育。
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
(3)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一年不少于2次。
责任单位: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各监管部门,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
46.提升公众食品安全素养。采用多种形式,普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科普知识、健康饮食和示范创建等宣传教育,增强社会公众共治共享。建立食品安全科普基地。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的重要性,强化组织领导,统一思想认识,完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要在全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工作专班,切实加强对2021年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明确工作责任。各县(区)、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细化分解任务,明确责任人和时间节点,加大工作力度,深找细查,集中精力,攻坚克难,补足短板,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创建工作任务。
(三)强化督查问责。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大督促指导力度,按照本方案总体安排,定期或不定期通报创建工作开展情况。对因创建责任履行不到位、工作措施不力导致创建目标未按期完成的,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对领导不力、工作不实,导致工作失误,影响创建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濮阳市食品安全党政同责实施办法》追究相应责任,坚决守牢不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底线。
(四)严肃创建纪律。创建工作要贴近群众需求,贴近日常生活,贴近我市发展实际,反对搞形式主义和扰民行为。严格规范创建活动管理,严禁弄虚作假,严禁违法违规操作,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干扰考核评价工作,做到依法依规、务实高效,确保创建活动扎实推进,创建评价客观公正,创建结果真实可信。
附件:濮阳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附件
濮阳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
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万正峰(代市长)
副组长:赵建玲(常务副市长)
孙永振(副市长)
黄守玺(副市长)
张宏义(副市长)
高建立(副市长)
王延青(副市长)
张连才(副市长)
谢传芳(市政府秘书长)
成 员:葛 磊(市政府副秘书长)
崔清林(市委宣传部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部长)
赵建刚(市委政法委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书记)
王军利(市委营商办主任)
白玉生(市委编办主任)
曹筠慧(市委网信办主任)
马世国(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李剑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
姬生强(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左献民(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刘道光(市政府食品安全办主任,市市场监管局党组书记)
管红光(市市场监管局局长)
高尚功(市教育局局长)
张廷远(市科技局局长)
薛炳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于宏宾(市民族宗教局局长)
董国栋(市公安局副局长)
冯 勇(市民政局局长)
张世山(市司法局局长)
潘顺恩(市财政局局长)
乔小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支佰文(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李世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魏志峰(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杨运教(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杨行玉(市商务局局长)
苗振江(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局长)
刘 翠(市卫生健康委主任)
李玉华(市粮食和储备局局长)
沈 磊(濮阳海关关长)
侯献峰(市城市管理局局长)
岳贤忠(市市场发展服务中心主任)
魏章印(市邮政管理局局长)
侯秀安(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副院长)
晁自强(市林业局局长)
各县(区)政府县(区)长
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刘道光、管红光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王兆学、市教育局副局长杨照华、市公安局副局长董国栋、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张瑞廷、市卫生健康委副主任吕万俭、濮阳海关副关长董新吉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人员由有关部门抽调业务骨干组成,具体负责创建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推进、督导考核、新闻宣传、资料整理等。